乌什县财政局投诉处理决定书
2026-07-24
新疆/阿克苏 质疑投诉
乌什县财政局投诉处理决定书
新疆/阿克苏-2026-07-24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乌什县边境县社会治理体系建设项目*乌什县边防人员装备采购项目(二次)(标项*)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阿克苏易思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新疆阿克苏地区阿克苏市南大街海峡南苑*栋****号

被投诉人*乌什县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址:乌什县正义路党政综合办公区一区

被投诉人*中共乌什县委政法委员会

地址:乌什县北京路*号

相关供应商:

地址:

当事人:

地址: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采购人就本项目的质疑回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
投诉事项*:投标文件编制中小企业声明函数据及企业类型错误,是否属于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对货物(服务)参数没有作出实质性响应。
查明的事实:经核查,中标供应商阿克苏万商汇商贸有限公司在投标文件《中小企业声明函》中,第*项“自吸泵”与第*项“生活供水泵”的制造商均为上海雨森泵业制造有限公司,但填写的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及企业类型确实存在前后不一致的情况。经本机关调查核实,该制造商实际属于中小企业范畴。根据本项目招标文件及《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号)规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享受的价格扣除比例均为**%。该数据填写不一致系工作人员笔误所致,未改变该制造商属于中小企业的实质身份,也未对价格扣除及评审结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主观故意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该情形不属于未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
投诉事项*:资格审查、评审过程是否公平公正。
查明的事实:评标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依据招标文件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评审。针对《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存在的明显笔误及前后不一致情形,因未改变中小企业实质属性且未影响价格扣除比例,评标委员会未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五十一条关于投标文件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可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相关规定,以及财政部关于笔误处理的指导精神。资格审查及评审过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公平公正。
投诉事项*:对质疑答复的法规依据及合法合规性。
查明的事实:采购人及代理机构在收到质疑后,依法开展了调查核实工作,要求中标供应商提供了制造商确认函、财务报表等佐证材料,并结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及财政部相关指导案例作出答复。质疑答复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合规。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或者法律依据”的规定,驳回投诉人阿克苏易思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诉。

七、其他补充事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投诉人对本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六十日内依法向乌什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乌什县财政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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