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多学科医学设备一批(17种)的投诉处理决定
2026-07-24
新疆/阿克苏 质疑投诉
采购多学科医学设备一批(17种)的投诉处理决定
新疆/阿克苏-2026-07-24 00:00:00

一、项目编号:分********

二、项目名称:采购多学科医学设备一批(**种)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阿克苏正东恒鑫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温宿县长兴街**号阿克苏药品集散中心****号库

被投诉人*新疆东晨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阿克苏市金桥幸福里小区*区**号楼****

被投诉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第二人民医院

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阿克苏市文化路**号

相关供应商:

地址:

当事人:

地址:

五、基本情况

阿克苏正东恒鑫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因不服新疆东晨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质疑答复(项目名称:采购多学科医学设备一批(**种),项目编号:分********),到我局提起投诉。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
*、采购代理机构(新疆东晨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答复不合法,未就质疑事项进行实质性回应。
*、中标产品迈瑞*******不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评审结果无效。
投诉请求:
*、依法撤销新疆东晨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回复函》。
*、依法对本项目的评审过程进行监督检查,核实中标产品迈瑞*******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参数要求。
*、如核实中标产品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依法宣告该投标无效,并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被投诉人*答复称:一是本次投诉前,投诉人已就相同事项向我司提出书面质疑,我司严格在法定时限内完成全部资料核查、事实核验,依法向投诉人进行了质疑回复,完整履行采购代理机构法定职责,答复内容、答复流程均符合政府采购相关规定。二是本项目技术参数响应全程采用打分制,而非一票否决制。针对招标文件内标注★号的关键参数、一般参数,分别设置对应分值,不会直接判定投标无效。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技术规格偏离表”中针对全自动凝血分析仪(*******)使用年限在“备注”栏填报为*年且该表中显示负偏离,评标过程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评分规则打分,全部评标资料可备查。三是招标文件全自动凝血分析仪第*条★混匀系统:包含但不限于旋涡式振荡混匀,该内容属于技术参数且在招标文件技术参数对应分值打分标准中,不属于判定投标无效项,经我司核对中标人提交的迈瑞*******原厂技术白皮书、原厂官方公开技术参数资料,该机型标配混匀机构采用旋涡式振荡混匀,完全覆盖招标文件“旋涡式振荡混匀”硬性要求,参数响应无偏离,满足★条款要求。投标单位提交的原厂技术白皮书均可有效佐证该项参数响应真实有效,且投标单位持有生产厂家有效授权文件。
被投诉人*答复称:一是我单位调取本项目招标文件、中标公司新疆象之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投标文件档案资料,中标产品*******使用期限为*年,招标文件中设备使用年限为一般技术参数,依据招标文件要求,允许负偏离。国家未对医疗设备使用年限进行规定,医疗设备的报废判定以“技术状态、安全性能和临床需求”为核心,国家未对医疗设备报废年限进行强制性规定。二是招标文件第**页“*、★混匀系统:包含但不限于旋涡式振荡混匀”。中标公司新疆象之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商务技术响应文件第***页,显示中标产品迈瑞*******“混匀系统:采用旋涡式振荡混匀。”该页面加盖有中标公司公章、法人签字。
经审查查明:
查阅案涉项目开评标记录及专家打分情况时发现投诉人阿克苏正东恒鑫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未能通过符合性审查进入评审环节。
综上,本案投诉人针对中标人投标产品及项目中标结果提出质疑并继而提起投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本案中投诉供应商未通过符合性审查,案涉中标结果并未对其合法权益产生实际不利影响,因此该供应商不具有针对本项目中标结果提出质疑、投诉的主体资格。
以上事实有投诉人投诉函、项目评审报告、符合性审查记录表为证。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已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号令)第二十九条第(一)项“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之规定,处理结果如下:
投诉人投诉事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驳回投诉。

七、其他补充事宜

如果相关政府采购当事人认为本决定侵犯了自身合法权益,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日内向阿克苏地区行政公署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个月内向阿克苏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阿克苏地区财政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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