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长春-2026-07-24 00:00:00
一、项目名称
长春市九台区档案馆新馆办公用品及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采购计划*[****]******号**********)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长春市金晟力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长春市南关区西五马路小庙街永春*区三区**栋*单元***室
被投诉人:长春市九台区档案馆
地址:九台区九台大街***号政府院内长春市九台区档案馆
三、基本情况
采购文件公告日期:****年*月**日
质疑受理时间:****年*月**日
质疑答复时间:****年*月*日
投诉受理时间:****年*月*日
投诉事项*:采购文件第七章采购需求中技术要求第**项商用冷热水直饮机要求的作证材料不合理。
投诉事项*:办公家具和大部分涉及专业性电子设备同包采购不合法。
投诉请求:被投诉人出具的质疑答复不合法,暂停本项目,责令重新评审或重新采购,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并纠正。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本局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查阅了本项目采购文件、质疑函及质疑回复函、投诉答复函及其他相关材料,认定事实如下:
投诉事项*成立;投诉事项*,投诉人所依据的《吉林省省直政府采购若干规定》是适用于省直采购人的采购项目且已经废止,不能作为投诉的法律依据,现行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并未禁止将上述产品合并采购,《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 号)第十七条明确规定,采购人要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明确采购包或者合同分包要求,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投诉事项*成立,责令被投诉人修改采购文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长春市九台区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