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淮北-2026-07-24 00:00:00
钢结构厂房拆除权转让合同
项目编号:*************
转让方:淮北市朔里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甲方)
单位地址:淮北市杜集区朔里镇
受让方:江苏上舍建设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营业执照:******************
法定代表人:许飞
单位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郭巷街道蔡家浜路***号**幢***室
第一条甲方于****年*月**日在淮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竞价厅(新点电子交易平台-淮北产权交易平台)对淮北市朔里镇人民政府所属钢结构厂房拆除权以拍卖的方式进行有偿转让。经过公开竞价,乙方成为受让方。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 淮北市朔里镇人民政府所属钢结构厂房拆除权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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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标的 |
清运履约保证金 (万元) |
环保履约保证金 (万元) |
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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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朔里镇人民政府所属钢结构厂房拆除权(标的仅为*个钢结构厂房拆除权,不含厂房占用地面及厂房内相关附属设施设备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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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 |
厂房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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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名称 |
厂房详情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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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结构厂房 |
轻钢结构厂房,面积约****.**㎡;主体结构钢结构梁柱,外墙蓝色彩钢压型板,屋面彩钢夹芯板,结构完整,卷帘门。 |
标的仅为*个钢结构厂房拆除权,不含厂房占用地面及厂房内相关附属设施设备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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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结构厂房 |
轻钢结构厂房,面积约****.**㎡;主体结构钢结构梁柱,外墙蓝色彩钢压型板,屋面彩钢夹芯板带采光带,结构完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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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结构厂房 |
轻钢结构厂房,面积约****.*㎡;主体结构钢结构梁柱,外墙蓝色彩钢压型板,屋面彩钢夹芯板带采光带,结构完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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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结构厂房 |
轻钢结构厂房,面积约***.**㎡;主体结构钢结构梁柱,外墙蓝色彩钢压型板,屋面彩钢夹芯板带采光带,结构完整。 |
第三条 乙方同意以人民币**.*万元(大写:玖拾柒万叁仟元整)的竞买报价竞得淮北市朔里镇人民政府所属钢结构厂房拆除权,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成交价款全额汇入淮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账户(账户名称:淮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账号:*******************;开户行:徽商银行淮北相阳支行)。
清运履约保证金*万元(大写:伍万元整)和环保履约保证金*万元(大写:贰万元整)汇入甲方指定账户(户名:淮北市金瑞拍卖有限责任公司;开户行:工商银行淮北分行淮海路支行;账号:*******************)。
标的拆除、清运等施工过程中所涉及的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标的以移交时现状移交,甲方对标的资产不提供任何质量方面的担保或保证;乙方在使用、销售及其他方式处置过程中,产生的质量、安全和环保等问题,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由此产生一切的责任及后果均由乙方承担。
第四条乙方需在《转让合同》生效后*个工作日内付清全部成交价款、清运履约保证金和环保履约保证金。标的成交后保管责任由乙方负责。清运履约保证金和环保履约保证金在履行合同清场完毕且甲方验收合格并确认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及环保处罚后**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原路退还。
第五条 乙方依法获得标的后,拆除清运工期:自交付之日起**日内将所受让的标的拆除清运完毕,否则将追究违约责任,保证金不予退还。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施工、清运中断除外。
乙方须在规定时间内将标的拆除完毕,清场交付给甲方,否则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乙方所有清运工作。
乙方如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清运工作,对逾期不能按照施工进度进行拆除、清运作业的,每逾期一天,按****元/天扣除保证金,款项从清运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逾期超过*天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合同,收回本次拍卖标的。乙方所缴纳的成交价款、清运履约保证金和环保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乙方按约定的时限和标准完成后,由甲方现场验收。现场验收不合格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达标,乙方拒绝履行义务的或不能按照要求的期限达标的,甲方可根据实际违约状况扣除部分或全部清运履约保证金和环保履约保证金,用作对甲方的赔偿。
拆除时,仅限拆除*个钢结构厂房,不含厂房占用地面及厂房内相关附属设施设备等。乙方在拆除过程中不得破坏或损坏厂房占用地面及厂房内相关设施设备。否则将扣除清运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六条乙方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置,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施工过程中的拆除、装运等一切安全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有权检查、督促乙方执行有关安全方面的工作规定,对乙方不符合安全文明施工的行为进行制止、纠正并发出安全整改通知书,直至清退出场。
第七条 乙方必须严格按照经甲方审查同意的方案进行清运。
(一)乙方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以及其它施工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详细制订实施方案,严格按照要求施工,依法承担安全生产责任,不得分包或转包拆除工程。
(二)现场负责人是施工工地文明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应组织落实公司的相关规定,认真做好并指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对工程项目进行监督管理。乙方应加强对拆除作业人员的管理,要求拆除作业人员按照有关规定持证上岗,严禁违章作业。
(三)在组织施工、清运过程中,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标准,建立完善的安全施工组织机构及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并接受甲方安全生产监督与检查。
(四)施工单位必须为现场施工人员办理意外伤害责任保险,为施工车辆购买全额保险,如发生意外事件,全部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五)乙方必须加强施工现场及其出入道口的各种安全防范措施,同时拆除范围内必须断水断电及高压线防护工作,设置警告标志、安排值班人员,配合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有序施工,保持道路畅通,保障人身安全。从甲方向乙方交付拆除场地到乙方向甲方交回场地期间,乙方系拆除场地的实际管理人,拆除场地内发生安全事故、人员伤亡、罚款、索赔、损失赔偿、指控及其它一切责任和经济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 乙方自备、自用的各种机械、设备等应符合国家标准,由此出现问题而造成事故及经济损失,由乙方自行负责。属于甲方提供的工具、设备,乙方要在交接使用前认真检查确认,一次性验收并办理交接手续。
第九条转让标的的拆除施工、残料处置、装卸清运等工作,乙方须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依法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乙方应严格按照有关规程对标的进行清运,遵守甲方的安全规则及要求,做好安全措施;清运过程必须文明操作、安全作业、合法合规,避免造成甲方资产的损坏和环境污染;乙方清运前后均要做好相关现场和设施的保护和清理工作;乙方人员应在甲方指定范围内工作,不得影响甲方正常的工作秩序。在对转让标的看护、拆除、运输、残余物处置过程中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赔偿责任和法律后果均由乙方自行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行政、刑事责任),如导致甲方对外承担责任的,甲方有权向乙方全额追偿。
在施工过程中,应采用机械拆除作业方式,避免采用人工拆除方式。如需采用爆破方式作业的,乙方自行办理行政许可,施工时在建筑物四周应采取防护措施,划定危险区域,做好警戒和警示标志,并确保稳固安全。出入口必须安排值班人员,道路保持畅通。同时在施工过程中,做好除尘、除噪措施,如引起周边群体事件和环境污染事件的,均由乙方自行负责。
标的拆卸、清运、残料处置等工作须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服从甲方的现场监督与管理,并遵守如下规定:①如在拆除过程中遇到特种作业的,须派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如金属焊接切割等专业)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操作;②如遇到特殊情况需要由具备相关资质的施工企业进行施工的,乙方须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拆除工作,乙方所委托的拆除人员及施工单位的资质证明等相关资料应交给甲方审查。③如标的拆卸、搬运或残余物处置过程中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赔偿责任和法律后果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乙方自行协调清运过程中的地方关系。自行办理环保、市政、交通、道路运输等相关手续,施工清运过程中的拆除费用、装车费、运输费、装卸费等所有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如出现安全事故、运输路线道路损坏一切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十条 乙方工程作业需符合中央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要求,对投入的扬尘防护措施不符合环保及大气污染防治要求所带来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甲方有权从清运履约保证金和环保履约保证金扣除。乙方作业中,做到工地外围全封闭,残值裸料全覆盖。工程作业完成后,应将现场清理干净。裸露的场地应采取覆盖等防扬尘的措施。对临时占用的场地应及时腾退并恢复原貌。因扬尘治理防护不到位,造成影响的,按环保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进行处罚,处罚金由乙方全部承担。乙方施工作业时需遵守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各项规定,满足创城、创卫、大气治理等政府统一部署工作。清运垃圾出口需严格按照环保要求设置车辆冲洗设备,符合环保标准。
本次作业中的环境保护是文明施工控制的重点。应防止或减少粉尘、废气、废油、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对人和周边环境的危害和污染,以及对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影响。违反上述规定或环保未达标准的,甲方将对乙方环保履约保证金进行全部或部分扣除。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一)因任何一方违约而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的损失。
(二)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时间支付转让价款,每逾期一日,应按照逾期金额的千分之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乙方逾期超过**日仍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须向甲方支付合同金额的**%作为违约金,清运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三)乙方必须在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按照甲方要求完成全部拆除及清运工作,并通过甲方验收;如因乙方原因导致未能按期通过验收的,每逾期一天,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元/天违约金,款项从清运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逾期超过*天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合同,收回本次拍卖标的。乙方所缴纳的成交价款、清运履约保证金和环保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四)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施工过程中擅自将拆除工程转包分包的,乙方所交纳的清运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同时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要求乙方按照合同价款的**%支付违约金,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乙方需继续承担赔偿。
(五)因乙方违约导致甲方解除合同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人员机械立即退出拆除范围,没收清运履约保证金,收回剩余标的物。
(六)在本合同项目的拆除、清运过程中,若乙方有出现违反本合同相关条款规定的,给甲方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乙方所交纳的清运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同时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要求乙方按照合同价款的**%支付违约金,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乙方需继续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在履行本合同中如双方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淮北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此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等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第十三条本合同未尽事宜,以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为准;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未有明确规定的,由双方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本合同自双方盖章后生效。
第十五条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淮北市产权交易中心执壹份。
转让方(章):淮北市朔里镇人民政府受让方(章):江苏上舍建设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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