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柳州-2026-07-24 00:00:00
质 疑 人:广西臻视美城市环境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翠平
授权代表人:覃远眉
地 址:南宁市青秀区青环路**号汇东哪城北苑组团地下室****号
我中心于****年*月**日收到质疑人递交的质疑函,对柳州市环境卫生管理处绿化保洁外包服务项目(***********************)分标*成交结果进行质疑。针对质疑人提出的质疑内容,现对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一、质疑事项
(一)质疑事项*:质疑人认为成交供应商广西振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为无效证明材料。质疑人称上述证书本次发证日期为****年*月**日,按证书主管部门规定年审制度,有效的证书包含按期完成年度审验,未通过年审的证书不具备完整的合法效力。且成交供应商的证书在监督审核通过标签处无监审贴标,于****年*月**日已经失效。因此质疑人认为成交供应商未提供“发证日期为****年*月**日”的认证证书,不符合采购文件要求的“有效证书”。质疑人以本项目成交公告附件材料和采购文件作为事实依据。
(二)质疑事项*:质疑人认为无效证明材料可能导致评审得分偏差,影响供应商排名顺序和成交结果。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作为法律依据。
综上,质疑人请求:依法认定成交供应商提供的三个体系证书为无效证书;对本项目评审得分重新核实,如供应商排名发生变化,依法重新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在法定时限内做出质疑书面答复。
二、对质疑事项的答复情况
我中心结合采购人意见、被质疑人质疑答复及我中心核实情况,答复如下:
(一)针对质疑事项*:
*.经我中心查询,被质疑人广西振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响应文件中提供了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证书编号*************)、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证书编号*************)、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证书编号*************),三个证书显示的时间为:初次发证日期为****年*月**日、本次发证日期为****年*月**日、证书有效日期为****年*月**日,认证机构均为邕证国际认证集团有限公司。此外,被质疑人在响应文件中还提供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针对以上三个证书查询结果为“有效”的截图,进一步证明其所提供的证书是有效的。
*.通过查看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规则》、《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规则》,上述规则均有规定“*.*.*.* 初次认证及再认证后的第一次监督审核应在认证证书签发之日起**个月内进行。此后,监督审核间隔不应超过**个月”。经我中心查询,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显示广西振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上述对应编号证书分别在****年*月*日、****年*月**日进行了监督审核,证书状态均显示“有效”,到期日期均为****年*月**日,覆盖了本项目评审日期****年*月*日当天。
*.我中心到上述证书认证机构邕证国际认证集团有限公司官网(*****://***.*********.***/)查询,广西振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证书编号*************)、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证书编号*************)、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证书编号*************)显示“有效”,到期日期均为****年*月**日。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包括以下基本内容:(一)获得认证的组织名称、地址;(二)获得认证的组织的管理体系所覆盖的业务范围;(三)认证依据的标准、技术要求;(四)证书编号;(五)发证机构、发证日期和有效期;(六)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上述规定未强制要求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必须在监审贴标处有贴标,质疑人认为的证书第一次监审贴标处应有审核机构通过审验并贴标方为有效证书缺乏法律依据。
综上,通过我中心查询、核实的信息,成交供应商广西振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三个认证体系证书状态为“有效”,质疑事项*不成立。
(二)针对质疑事项*
鉴于质疑事项*不成立,质疑人认为的“无效证明材料可能导致评审分数出现偏差,影响结果公平”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
综上,质疑人的质疑事项*至*均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十六条规定,继续开展本项目采购活动。
感谢质疑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参与、支持和监督。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十七条规定,如质疑人对本次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柳州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