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桂林-2026-07-24 00:00:00
质 疑 人:广西森宇有害生物防治有限公司
地 址:临桂区临桂镇机场路南侧临桂住宅小区第**幢*单元***号房
法定代表人:陆海荣
委托代理人:陆海荣 电话:***********
我公司于****年*月**日收到贵司现场纸质原件递交的《质疑函》,我司高度重视,第一时间将质疑材料报送采购人桂林市叠彩区农业农村局,并严格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规定,组织本项目原全体磋商评审专家开展专项复核工作,严格遵守政府采购评审保密规定,在不泄露评审保密信息、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对质疑事项逐项核查核验。现就贵司提出的质疑事项,依法答复如下:
一、质疑事项
质疑事项一:广西拓森有害生物防治有限公司所投的甲氨基阿维菌素药品*%不满 足磋商文件约定的松材线虫病防治专用药剂要求。
事实依据:经我单位核查广西拓森有害生物防治有限公司所投的甲氨基阿维菌素药品*%专利证书及录入国家科技成果库库号显示其只是一款普通的杀虫剂,并不是针对本次松材线虫病,不满足磋商文件约定的松材线虫病防治专用药剂要求,本项目磋商文件明确采购目标为松材线虫病疫区巩固治理,要求防治药剂具备松材线虫病专项防治功效,该药品的使用对松材线虫病没有针对性的效果,根据磋商文件:第四章、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商务技术报价评审在评审时,如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视为响应文件无效处理:**)明显不满足磋商文件要求的技术规格、安全、质量标准,或者与磋商文件中标“★”的技术需求或者标明实质性的要求发生负偏离;**)未响应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不满足采购文件的服务需求,其并未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无效,请代理机构和采购单位予以核实。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质疑事项二:(*) 经查广西拓森有害生物防治有限公司成立于****年,并未有类似于本项目的任何业绩,因此我方认定对方业绩分为*分,而本项目业绩分满分为*分,(*)我方总报价低于广西拓森有害生物防治有限公司,因此报价分高于对方;综上所诉,我方严重质疑本次项目的磋商小组在主观分上刻意给成交人广西拓森有害生物防治有限公司打高分,评分缺乏公平公正,严重侵犯其他投标单位的合法权益。
事实依据:/;
法律依据: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请求: *、暂停本项目成交结果生效、暂缓发放成交通知书;
*、认定第一名投标文件未实质性响应采购需求,其投标无效。
三、处理情况
(一)质疑事项一答复:经复核评审档案,成交供应商投标药剂相关信息、技术成果、登记证明等响应资料齐全、真实有效,完全满足本项目采购文件全部实质性技术及资质要求,无任何负偏离情形,通过评审小组符合性审查。
贵公司质疑文件内容涉及被质疑人商业秘密部分的质疑证据,未能提供该份证据的获取时间、地点及具体获取方式;未能提供该份证据来源的具体渠道及已经取得相关方同意及确认的证明文件,且无法证明证据的内容是否与成交供应商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材料一致。该份证据的真实性、完整性无法保障,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该证据不予采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基于合法的政府采购程序,供应商无法获取其他供应商的投标文件以及评标过程的信息,质疑人如果提供了根据合法的政府采购程序不能掌握的证据,则属于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的情形,质疑人未能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既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
该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十二条: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未提供有效佐证的质疑主张不予采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 供应商质疑、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二条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四)事实依据;(五)必要的法律依据。
(二)质疑事项二答复:*.针对业绩相关质疑:本项目磋商文件评分细则仅明确同类业绩评审标准,未设置企业成立年限、经营时长等限制性评审条件,企业成立年限不影响业绩有效性判定,不能作为否定业绩得分的依据。评审小组严格依照采购文件既定评分标准,对各供应商商务业绩材料进行独立、合规评审,评审依据充分、结论规范。贵司仅以企业成立年限主观判定对方无有效业绩,未提供任何虚假业绩、业绩不匹配的佐证材料,质疑主张无事实依据;。
*.针对评审打分不公质疑:本项目采用政府采购综合评分法,综合评分结果由评审专家依据采购文件全部评审要素独立、综合评定,并非单一以报价高低判定总分排名,法律法规及采购文件均无“报价最低则总分最高”的强制性规定;
*.本次评审全程封闭、全程留痕、全程录音录像,严格遵守政府采购评审保密制度,评审专家独立履职、客观评审、自主打分,无串通评审、倾向性打分、违规抬分等任何违法违规情形,评审程序合法合规;
*.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财政部**号令、**号令相关保密规定,评审细节、专家打分明细、各供应商分项得分、商业业绩资料均属于政府采购法定保密信息,严禁对外泄露。贵司仅凭主观猜测判定评审不公,未提交任何能够证明评审程序违法、评审结论失真的客观证据,质疑主张不成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当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评审中获悉的商业秘密。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六十六条:评标活动应当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相关评审情况属于保密范畴。
*.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十二条、第四十三条:供应商质疑需提供有效证明材料,质疑答复过程中应当依法保守评审保密信息及商业秘密。
*. 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评分细则:本次评审标准统一、量化清晰,评审工作全程严格依据文件规定执行。
综上所述,贵司提出的全部质疑事项均无客观事实支撑、无合法依据,全部质疑事项予以驳回。本项目评审过程合规、评审结果真实有效,维持原成交结果不变,成交供应商中标资格合法有效。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部令第**号)第十六条规定,本项目继续正常开展后续采购工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十七条的规定,贵公司对本答复如不满意,可在质疑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财政监督部门提起投诉。
桂林聚格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年*月**日
附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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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答复函*森宇.***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