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桂林-2026-07-23 00:00:00
质疑供应商:梧州市凯哲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梧州市长洲区新兴三路 ** 号神冠豪都 * 幢一单元
法定代表人:刘光元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梧州市凯哲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贵司以邮寄方式提交的《质疑函》(针对 **** 年 “八一” 建军节驻桂林市区部队基层连队慰问品、部队官兵个人慰问品采购,项目编号:***********************),已于 **** 年 * 月 ** 日收悉。针对质疑事项逐项核查研判,现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 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 号)相关规定,答复如下:
一、质疑事项及质疑请求
(一)质疑事项
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 号)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事实依据、法律依据详见附件。
(二)质疑请求
申请将本项目评标办法修改为最低评标价法。
二、质疑事项逐项答复
答复结论:贵司所提质疑事项不成立,本项目招标文件既定综合评分法合法有效,采购文件不作修改,项目按原招标文件继续开展采购活动。事实及法律依据如下:
(一)《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五十四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服务项目,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即:最低评标价法适用于货物同质化极高、技术参数完全一致、配套服务无差异、价格存在竞争空间的通用标准化货物。但本次采购项目货物,系用于“八一”建军节专项慰问驻市区部队基层连队和全体官兵,具备特殊公共拥军保障属性。因慰问对象身份特殊、慰问时间不确定、供送货地点分散等因素,为确保慰问活动顺利开展并达到预期效果,该采购项目货物除满足国家通用的技术、服务等标准外,还需满足特定的货物质量、货物外观设计、履约及时性、供送货配送保障能力、上门售后服务水平等一系列综合要求,不同供应商原材料选材、生产质控等级、成品安全检测标准、配送保障能力和售后服务水平存在明显差异化,产品实际品质、耐用性、食品安全等级不具备完全同质化特征。
例如:标项*行李箱除满足**/* *********基础标准外,明确要求前开盖结构、**抗压箱体、加厚铝合金三档拉杆、弹簧避震静音轮、***海关密码锁、内嵌折叠杯架、外置***充电接口、定制官方字样印刷等专项要求。不同供应商在原材料品级、加工工艺精度、结构耐用性、环保安全指标、定制印刷适配效果等方面均存在显著品质差异,并非无差别的通用产品。
又如:标项*真空保温水壶除通用国标外,明确要求****食品级内胆、*小时保温≥**℃、耐冲击无渗漏、定制专属印刷等要求。不同供应商在真空钎焊工艺、内胆镜面抛光技术、食品接触材料安全等级、密封件耐用寿命、长期保温性能衰减度等方面均存在性能差异,不属于完全同质化产品。
(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五十五条规定“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本项目评审因素设置为价格分、项目实施方案、售后服务方案、应急方案、履约能力五大类,全部围绕产品品质、交付保障、服务能力、企业信用等与采购质量直接相关的内容设定,完全符合上述政策规定。
综上,本次采购项目货物虽存在国家通用质量标准,但技术参数需求和商务要求存在显著差异化竞争空间,不属于“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服务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合法合规。
三、处理结果及权利告知
综上,贵司本次质疑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 号)第十六条规定,本项目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若贵司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可在本质疑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依法向桂林市财政局提起政府采购投诉。
桂林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广西八桂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年 * 月 ** 日
附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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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函.***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