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博尔塔拉-2026-07-23 00:00:00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新疆鸿顺泽悦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博州精河县医共体资源共享中心及中心药房服务升级项目(九标段)二次
三、采购日期:****年**月**日
四、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新疆鸿顺泽悦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卡子湾东华南路五十八巷**排**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五、基本情况
本机关收到精河县卫生健康委员会提交的关于“博州精河县医共体资源共享中心及中心药房服务升级项目(九标段)二次”质疑事项调查处理的书面报告。该报告反映,当事人涉嫌在本次招标活动中提供虚假业绩合同和虚假社保参保信息谋取中标。经核查,新疆鸿顺泽悦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存在提供虚假社保参保信息、虚假业绩合同中标违法行为。
六、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之规定。
七、处罚结果
*.处以采购金额(***万元)千分之五的罚款,罚款金额为*****元(壹万陆仟贰佰伍拾元整);
*.将当事人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八、处罚日期
****年**月**日
九、执法机关信息
*、执法机关:精河县财政局
*、联系人:张娟
*、联系电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