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和田-2026-07-23 00:00:00
一、项目编号:*****************号
二、项目名称:于田县****年改善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设备购置项目(包二图书采购)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新疆好品书源文化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第十二师)沙依巴克区苜蓿沟河南路***号第*栋第一层***号
被投诉人:新疆惠文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和田市古勒巴格街道塔乃依南路***号中润世纪广场写字楼***室、***室
五、基本情况
新疆好品书源文化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年*月*日向新疆惠文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提出质疑,新疆惠文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年*月*日进行质疑答复,新疆好品书源文化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月**日将投诉书以邮寄形式发送至本机关,本机关于*月**日依法予以受理。
投诉事项*:招标文件一第三部分评标办法及标准一评分标准**.项目承担情况“投标人近三年内(****年*月至今)承担过的单次*万册及以上中小学/教育系统图书馆图书供货业绩进行评审:每提供一个业绩,得*分,最高得*分;注:须提供合同扫描件、对应验收报告、发票作为业绩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不提供不得分。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续签合同不计。”。
投诉事项*:招标文件一第三部分评标办法及标准一评分标准**出版社直供合作资源“投标人提供与出版社的合作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授权书、合作协议、证明等),每提供一个出版社得*分,最高得**分。注:证明材料需加盖投标人公章,出版社印章。”。
投诉事项*:招标文件一第三部分评标办法及标准一评分标准**现场图书编目加工服务团队“投标人须为本项目配置专职驻场图书编目加工人员,所有驻场编目人员均应持有有效编目员相关资格证书;每配备*名满足上述条件的专职人员的*.*分,满分*分。注:附证书原件扫描件、投标人为其缴纳的近半年内任意一个月养老保险缴费证明材料。”。
投诉请求:*.请于田县财政局依法确认新疆惠义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发布的本项目招标文件存在违法违规条款,招标文件相关评审因素、业绩要求条款无效;
*.责令新疆惠文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暂停招标流程,对招标文件违法内容进行修改、更正,并重新发布更正公告。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事项*:经核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第二十三条 采购人可以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根据本法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和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定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二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明确响应的规定,采购合同虽能证明供应商提供的业绩确属同类业绩,但若合同签订后未实际履行,或因违法违规情形被撤销,因无法证明供应商完成项目履约;验收报告是判断供应商是否完整履行合同义务、产品或服务是否达到质量要求和技术标准的关键证据,合同证明签约事实,验收单证明履约完成,发票证明资金结算闭环,三者结合能有效防范虚假业绩,符合政府采购对“真实性、完整性”的审查逻辑,投诉事项*不成立。
事项*:经核实,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 号)第五十五条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采购文件要求供应商与出版社的合作证明材料,直接关系到图书正版保障、供货效率和内容质量,属于和采购需求直接相关的履约能力指标,将其设置为量化评分项,符合政府采购综合评分法的相关要求,不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的行为,投诉事项*不成立。
事项*:经核实,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 号)第五十五条规定,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采购人可以要求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要求作出承诺履约时满足人员配备要求即可,不宜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时提供社保证明,投诉事项*成立。
根据投诉人提供的相关依据材料和本机关核查情况,投诉事项*、*不成立,*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一条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一)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责令采购人和招标代理机构修改采购文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七、其他补充事宜
相关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于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于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于田县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