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喀什-2026-07-23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叶城县****年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专项(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项目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四川祥泰盛达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双流区航鹰东路与北郊路交叉口东南***米锦镇香墅
被投诉人*:叶城县残疾人联合会
地址:叶城县残疾人联合会
被投诉人*:喀什铭远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喀什市新城南路*号院金洋芋大厦**楼
五、基本情况
四川祥泰盛达科技有限公司于****年*月**日获取招标文件,对招标文件大批量采用废止标准作为要求(包括强制性标准),违反《国家标准管理办法》三十六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标准化条例》第二十九条。招标文件存在重大缺陷。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经核查“叶城县****年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专项(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项目”,招标文件引用的 * 项标准确有部分已被新标准替代或废止,具体如下:**/* **********(坐便椅)→ **/* **********(替代);** *****.******(盲杖安全色)→ ** *****.******(替代);** *****.******(盲杖技术)→ 参照最新适用盲杖技术标准(废止);**/* ****.******(不锈钢器皿行标)→ **/* **********(替代 / 废止);** *********(音视频安全)→ ** ****.******(**** 年 * 月废止);** *********(医用电磁兼容)→ ** ****.********(**** 年 * 月废止)。根据《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号)“第三十六条强制性国家标准必须执行。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产品、服务,不得生产、销售、进口或者提供。”采购文件采购需求章节未采用现行国家标准,采购文件编制不规范。
处理结果: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一条“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四)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故本机关决定:投诉事项成立。责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限期整改,完善采购文件编制审核流程。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如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七、其他补充事宜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日内依法向叶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叶城县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