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2026-07-23
新疆/乌鲁木齐 质疑投诉
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新疆/乌鲁木齐-2026-07-23 00:00:00

一、项目编号:*************(二次)

二、项目名称:乌鲁木齐市第五十四中学数字化综合(物化生跨学科)实验室教学仪器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二次)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新疆疆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正扬路街道冬融街***号*号楼*******区***号

被投诉人*:乌鲁木齐市第五十四中学

地址:乌鲁木齐市北京南路***号

被投诉人*:新疆创合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龙腾路****号万科云****号

相关供应商:新疆展宏科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高新街街道天津南路***号银苑小区********

当事人:无

地址:无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采购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 :拟中标方提供虚假资料(虚假中小企业声明函)。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核实: 鸿合创新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和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属地工信部门已出具企业规模为中小企业的认定文件。厦门火炬高新区管理委员会已向我机关出具麦克奥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及麦克奥迪(厦门)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均为小型企业的认定文件,经与厦门火炬高新区管委会经济发展处核实,其具有工信部门职能且出具的认定文件真实有效。
综上所述,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不成立。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之规定,本机关决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人投诉请求。

七、其他补充事宜

相关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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