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张掖-2026-07-22 00:00:00

政府采购投诉不予受理告知书
(临泽县紧密型县域医共体智能决策平台建设项目)
临财采处〔****〕*号
山西数园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临泽县紧密型县域医共体智能决策平台建设项目〔项目编号:******************〕”采购文件的投诉及与投诉有关的附件材料,我机关已于****年*月**日收悉。
投诉事项:硬件技术要求提供第三方检测报告、功能截图等,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本局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号令)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在*个工作日内对本次投诉进行书面审查,调取本机关原有案卷、第一次采购投诉处理文书、送达凭证、项目档案,现已审查完毕。
一、审查查明事实
本项目第一次招标采购(原项目编号:******************),你单位已于****年*月**日就完全相同的投诉事项、相同事实理由、相同法律依据向本局提起投诉。本局已于****年*月**日作出《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临财采处〔****〕*号),对你公司此项投诉事项审查后予以驳回,认定投诉事项不成立,该文书已依法送达投诉人。本次项目仅为采购活动终止后重新组织第二次公开招标,此项采购需求条款未发生修改调整,你公司本次投诉的事项与本局已处理的投诉事项之一内容完全重合,没有提出新的事实、新的证据、新的争议要点,属于就同一投诉事项重复投诉。
二、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号令)第十九条供应商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四)同一投诉事项未经财政部门投诉处理;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号令)第二十一条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二)投诉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应当在*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三、审查结论及处理决定
你公司本次提起的投诉,属于已经财政部门处理完毕的同一事项重复投诉,不符合法定投诉受理条件。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号令)第十九条第(四)项、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本局决定,对你公司本次投诉不予受理。
四、权利救济告知
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通知书送达之日起**日内依法向临泽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个月内向高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临泽县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