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平凉-2026-07-23 00:00:00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静宁县****年人居环境综合整治项目)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机关对“静宁县****年人居环境综合整治项目”(项目编号:**************)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项目名称:静宁县****年人居环境综合整治项目
项目编号:**************
项目预算:****.**万元
采购人名称:静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代理机构名称:甘肃禾土源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投诉人:天津亿达环卫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 址:天津市宝坻区朝霞街道状元城*号楼
被投诉人*:静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 址:静宁县成纪路*号
被投诉人*:甘肃禾土源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甘肃省平凉市静宁县城关镇西街翔宇大厦四楼***号
静宁县财政局依法对****年*月**日收到的天津亿达环卫设备有限公司对“静宁县****年人居环境项目”的投诉予以受理,并组织政府采购专家进行了评审。
一、核查情况
投诉事项*:投诉招标文件所设评分标准未依法细化量化。
经核查并调阅相关过程资料、组织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审查,经专家组评审该项目评分办法已按照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进行了细化量化,也未设置横向比较,不存在扩大评标委员会自由裁量空间,该投诉事项不成立。据此认定,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本项目将核心产品(▲)带★参数同时设为实质性条款和评审因素不合理,负偏离作为技术部分评审因素,导致无效投标的规则过于严苛,不利于形成充分竞争的市场环境。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 号)第九条:“......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 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采购文件的规定符合法律法规。据此认定,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二、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三、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静宁县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