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酒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公立医院改革与高质量发展智慧医疗数字赋能建设项目(二包)酒财采诉决〔2026〕8号)
2026-07-23
甘肃/酒泉 质疑投诉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酒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公立医院改革与高质量发展智慧医疗数字赋能建设项目(二包)酒财采诉决〔2026〕8号)
甘肃/酒泉-2026-07-23 00:00:00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酒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公立医院改革与高质量发展智慧医疗数字赋能建设项目(二包)酒财采诉决〔****〕*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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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酒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公立医院改革与高质量发展智慧医疗数字赋能建设项目二包

项目编号:****************项目预算:********

投诉人:陕西利富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丈八东路与子午大道交叉口立丰城**号楼*单元****

被投诉人*酒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地址: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金塔路**

被投诉人*甘肃天一智信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阳关路**号紫瑞苑附属*号楼***

我机关依法对*******收到的陕西利富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酒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公立医院改革与高质量发展智慧医疗数字赋能建设项目二包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的投诉予以受理。

核查情况

投诉事项*招标文件★星标强制性参数直接照搬特定厂商外省中标项目,涉嫌量身定制控标本项目多项★星标关键技术参数,与科大讯飞在宁夏、四川等地已中标项目的专属定制参数完全一致,并非行业通用标准,也非本项目必需功能。

经核查,投诉人提供参数为四川省阿坝州松潘县人工智能诊疗辅助系统建设项目和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医院智能随访管理系统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参数,经比对,酒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公立医院改革与高质量发展智慧医疗数字赋能建设项目二包共设置星标参数**项,与四川省阿坝州松潘县人工智能诊疗辅助系统建设项目星标参数*项重合,与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医院智能随访管理系统采购项目星标参数*项重合、*项内容部分重合,*项非星标技术参数重合。三个项目均为医疗信息化项目,重合部分皆为同质化建设内容,应用场景相似、实现目标相同,提出相同或相似的功能(参数)要求符合常理。招标参数并不等于中标产品参数,投诉人提供的“定制参数”均为同类项目的招标参数,并不是科大讯飞的产品参数,也无证据表明这些功能为科大讯飞产品独有,涉及的两个项目也不存在专属定制参数的问题,从项目投标情况来看,通过符合性审查的*家供应商有*家供应商全部满足**项重合星标参数。《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条第一款:“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遵循预算、资产和财务等相关管理制度规定,符合采购项目和实际需要。”采购人有权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所诉项目为软件开发项目,软件功能由采购人根据采购需求确定。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投诉事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故认定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招标文件违规将专属参数设为★星标作为扣分项目,以控制参数操纵项目、排斥潜在投标人。

经审查,投诉人提供的“科大讯飞某人工智能诊疗辅助系统项目参数”及“科大讯飞中标的某随访项目参数”并非科大讯飞产品参数,而是某医疗信息化项目的招标文件参数,重合或相似部分皆为同质化建设内容,应用场景相似、实现目标相同,同一功能个别建设内容(参数)相同或相似符合常理。招标参数并不等于中标产品参数,并无证据表明这些功能为科大讯飞产品独有。《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条第一款:“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遵循预算、资产和财务等相关管理制度规定,符合采购项目和实际需要。”采购人有权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投诉事项,故认定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违规设置大量与项目属性不符的现场演示评审条款,构成歧视性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

经核查,招标文件技术标*规定“演示须使用可运行的原型系统进行演示”,并未要求供应商采用成熟标准化产品或成品系统进行演示,任何供应商均可根据采购需求和自身技术能力构建可运行的模型进行演示。招标文件技术标*“现场演示”共设置*个方面**项功能演示,与招标文件采购清单“*.*.*医疗智慧大脑”及“*.*.*医疗运营医改监管”中的技术参数相对应,演示功能均为本项目的核心功能。通过原型演示,可以直观验证供应商的技术实力和方案可行性,是考察供应商关键技术掌握程度的有效方式,并不存在歧视性限制和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形。此设置与本项目软件开发属性相匹配,与项目需求直接相关,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条、第五十五条和《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号)第二十一条、第九条规定。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投诉事项,故认定投诉事项*不成立。

二、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驳回投诉人陕西利富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投诉。

投诉人陕西利富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投诉事项********超出质疑事项的范围,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条“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之规定,不予受理。

三、权利告知

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天内依法向酒泉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在*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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