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余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扶财采决〔2026〕2号)
2026-07-23
吉林/松原 质疑投诉
扶余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扶财采决〔2026〕2号)
吉林/松原-2026-07-23 00:00:00


一、项目基本情况

采购项目名称:****年扶余市农村饮水安全维修养护项目(四次)(项目编号:采购计划*[****]******号***********)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哈尔滨及物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嵩山路***号赫时小区(会展中央建设项目)*栋*单元***室

被投诉人*:扶余市农村供水工程服务中心

地址:扶余市春华路****号

被投诉人*:吉林省博翔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长春市高新区超越大街***号联东*谷信息科技产业园**栋

相关供应商:中农慧谷(吉林)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长春市经济开发区洋浦大街与吉林大路交汇东方广场城市综合体*区*办公楼、*公建楼****号

三、基本情况

采购结果公告日期:****年**月**日

质疑受理时间:****年**月**日

质疑答复时间:****年**月**日

投诉受理时间:****年**月**日

投诉事项*: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拟成交人中农慧谷(吉林)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标的名称填写有误,应做废标处理。

投诉事项*:拟成交人中农慧谷(吉林)科技有限公司系统填写报价信息中标的名称填写有误,应做废标处理。

投诉事项*:拟成交人中农慧谷(吉林)科技有限公司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四)项“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的规定。

投诉事项*:拟成交人中农慧谷(吉林)科技有限公司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规定。

投诉请求:取消拟成交人中农慧谷(吉林)科技有限公司成交资格,项目重新组织评审。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扶余市财政局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查阅了本项目采购文件、质疑函及质疑回复函、被投诉人回复函及其他相关材料,查明事实如下:

针对投诉事项*

本项目采购标的为电解次氯酸钠发生器成套设备,中农慧谷(吉林)科技有限公司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标的名称标注为“电解次氯酸钠发生器成套设备(***/*)”,系在采购标的名称基础上补充了设备规格参数,核心标的物与采购需求完全一致,未偏离采购标的范围。

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号)第十一条、第二十条规定,《中小企业声明函》的核心证明事项为“货物由符合划型标准的中小企业制造”,认定“声明函内容不实”特指企业划型、中小企业身份等核心要件虚假。本项目标的名称的表述差异,不影响声明函核心证明内容的真实性,不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法定情形;且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该表述偏差亦不构成对供应商资格的实质性否定。

投诉事项*不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

经查,本项目****年*月**日发布的中标(成交)结果公告中,“主要标的信息”板块存在内容错位、名称表述偏差问题,该问题系采购代理机构在公告编辑、发布环节产生的录入排版失误,并非供应商在报价系统及响应文件中填写错误。投诉人仅依据公告文本瑕疵推定供应商填报错误并主张对其做废标处理,未提供供应商响应文件本身存在填写错误的直接证据,该项主张缺乏事实支撑。

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十一条规定,供应商提出质疑、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投标无效、废标情形均有法定范围,公告发布环节的工作失误不属于法定或采购文件约定的供应商投标无效情形。因此,投诉人主张对成交供应商做废标处理的诉求不能成立。

*同时,针对本次结果公告发布不规范的问题,责令被投诉人*吉林省博翔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限期整改,重新发布项目结果更正公告,对公告内容予以修正。

针对投诉事项*

经查,中农慧谷(吉林)科技有限公司已按规定为在职职工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随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参保缴费,具备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国办发〔****〕**号)及《吉林省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意见》(吉医保联〔****〕**号)规定,吉林省自****年起全面执行两项保险合并实施,生育保险不再作为独立险种单独参保登记、单列缴费人数,参保人员的生育保险待遇随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并保障,缴费统一合并计征。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生育保险人数显示为*,是生育、医疗两险合并实施后的统计口径问题,不代表成交人未缴纳生育保险。质疑方以此推断成交人未缴费缺乏事实依据。

投诉事项*不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

经查,本项目竞争性谈判文件未对供应商从业人员数量、社保缴纳人数作出任何资格性要求或评审要求,中农慧谷(吉林)科技有限公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本项目采购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谈判小组已在评审阶段对其履约能力进行审查并确认合格。

社会保险参保人数仅为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的人员数量,不等同于企业全部从业人员规模,更不能直接等同于项目履约团队配置。货物类采购项目中,供应商可通过项目临时聘用、外协合作、制造商技术支持等多种合法方式组建履约团队,将社保参保人数作为判定履约能力的唯一标准,实质上构成对供应商的不合理限制,不符合政府采购优化营商环境的相关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履约能力审查核心为供应商是否具备完成合同义务的保障能力,并未限定相关人员必须全部为企业自身全职参保人员,投诉人仅以参保人数推定供应商不具备履约能力,证据不足。

投诉事项*不成立。

综上,投诉人四项投诉事项均不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驳回投诉人哈尔滨及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投诉事项,本项目原中标(成交)结果有效。

责令吉林省博翔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就本次采购结果公告发布不规范问题进行整改。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日内依法向扶余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扶余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扶余市财政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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