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2026-07-22 00:00:00
*********************的澄清修改文件
递交时间:********** **:**信息来源:
| 文件编号 | |
|---|---|
| 投标资格 | |
|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 |
| 投标有效期 | ** |
| 投标文件递交方法 | |
| 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 | 资金现金 |
| 投标保证金金额 | ***,***元 人民币 |
| 控制价(最高限价) | **,***,***元 人民币 |
| 评标办法 | ***************[**] |
| 开标时间 | |
| 开标地点 | |
| 开标方式 | |
| 资格审查方式 | |
| 答疑澄清时间 | |
| 是否延期 | |
| 延期后开标时间 | |
| 延期后开标地点 | |
| 对文件澄清与修改的主要内容 | 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重庆医院项目 (信息化第二批建设内容)前端智能配套设备 答疑补遗通知(一) 各潜在投标人: 现将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重庆医院项目(信息化第二批建设内容)前端智能配套设备招标答疑、补遗发布如下: 一、答疑部分: 问题一:关于业绩的要求: “建设内容至少包含病房门口机或病床分机或诊室二级分诊屏”,业绩中没有“病房门口机或病床分机或诊室二级分诊屏”的原文描述,但是有智能床旁屏、呼叫手柄、床旁对讲呼叫机、护士站呼叫对讲机等,是否也能满足业绩要求 回复:投标人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与招标文件要求“病房门口机或病床分机或诊室二级分诊屏”的原文描述不一致时,应补充提供采购单位证明,以证明所提供的业绩建设内容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问题二:关于业绩的要求: “建设内容至少包含病房门口机或病床分机或诊室二级分诊屏”,业绩中没有“病房门口机或病床分机或诊室二级分诊屏”的原文描述,但是有智能床旁屏、呼叫手柄、床旁对讲呼叫机、护士站呼叫对讲机等,是否也能满足业绩要求 回复:详见问题一。 问题三:提问内容: 第*条:第五章 供货要求三、技术性能指标(质量标准)(一)智能前端设备*. 床旁交互管理*.*. 床旁交互系统*投标人具有国家版权局颁发的与本项目相关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 第*条:第五章供货要求***;三、技术性能指标(质量标准)***;*.配套前端设备***;** 会议平台(支持远程会议) 中的会诊/示教中心软件要求提供:*投标人需具备与本项目相关的发明专利证书或取得具有该专利的制造商针对本项目的授权书注:发明专利证书证书须包含“智慧会议”或“智慧会务”关键字。 第*条:第五章 供货要求三、技术性能指标(质量标准)(一)智能前端设备*. 排队叫号系统*投标人具有国家版权局颁发的与本项目相关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 问题: *.条款设置存在限制性、排他性,违背招标准入规则:床旁交互系统、排队叫号系统原条款仅认可**投标人自有**软件著作权资质,未允许投标代理商依托产品制造商资质参与投标,直接限制代理商合法投标资格。仅会议平台专利条款开放了授权投标通道,同类资质条款标准不统一,规则混乱。 *. 脱离行业实际,变相限制竞争:行业内无单一专业制造商可同时具备床旁交互、远程会议会诊、排队叫号全部系统的完整自主资质与产品体系,原条款强制要求投标人自身持有全部资质,变相排除多品牌整合投标、专业代理商集成投标的合法主体,大幅缩减投标竞争范围,存在限制市场竞争的问题。 *. 条款前后矛盾,招标文件逻辑不严谨:招标文件明确允许制造商、代理商双重投标身份,但技术资质条款变相剥夺代理商投标权利,准入规则与技术要求相互冲突,存在标书编制瑕疵,易引发投标质疑、投诉风险。 *. 会议平台专利关键字限定条款涉嫌违法、构成控标及歧视性待遇:原条款强制限定专利证书必须包含“智慧会议”“智慧会务”固定关键字,属于人为指定、限定特定专利技术资质,设定的资格条件过度严苛且与项目实际建设需求不匹配,无合理采购必要性,属于典型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违规条款,极易造成少数主体排他性中标、涉嫌控标,违反招投标及政府采购合规要求。 依据:(一)招标文件内部依据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本次货物采购招标实行资格后审,允许投标人以投标货物的下列身份参加投标:■制造商 ■代理商(包括经销商、制造商下属销售子公司)。招标文件明确开放代理商投标权限,所有技术资质条款需适配该准入规则。 (二)法律法规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五)项:招标人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均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本项目原条款固定限定专利关键字,属于限定特定专利情形,且严苛限定条件无项目实际需求支撑,与采购需求不匹配。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六)项:设定的资格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要求: 第*条建议修改为:第五章 供货要求 三、技术性能指标(质量标准)(一)智能前端设备*.床旁交互管理*.*床旁交互系统:投标人或其所投产品制造商具备国家版权局颁发的与本项目相关的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投标时需提供证书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 第*条建议修改为:第五章 供货要求 三、技术性能指标(质量标准)*.配套前端设备** 会议平台(支持远程会议)会诊/示教中心软件:投标人或其所投产品制造商具备与本项目相关的发明专利证书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证书,或取得具有该对应资质的制造商针对本项目的专项授权书。注:所提供的发明专利证书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证书,其内容须贴合本项目远程会诊、示教会议的实际建设功能,证书涵盖范围需包含“智慧会议”“智慧会务”“智能会议”“智能会务”任一核心关键字。投标时需提供对应资质证书复印件、项目专项授权文件,所有资料均需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 第*条建议修改为:第五章 供货要求 三、技术性能指标(质量标准)(一)智能前端设备*.排队叫号系统:投标人或其所投产品制造商具备国家版权局颁发的与本项目相关的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投标时需提供证书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 回复:*.床旁交互系统、排队叫号系统作为医院日常诊疗服务的核心基础软件,需深度适配院内系统、长期迭代运维,要求投标人具备自有软件著作权,是为保障项目交付质量、系统运行稳定及售后运维可靠的合理管控要求;而会议平台会诊示教专利技术为成熟通用的辅助性功能模块,允许投标人自有专利或提供制造商专项授权投标,两类条款根据系统重要程度、定制难度及运维需求差异化设置,属于精细化、合理化的招标管控方式,按招标文件执行。 *.本项目招标文件未要求投标人必须同时具备床旁交互系统、会诊/示教中心软件、排队叫号系统的自主资质,仅要求投标人具备床旁交互系统、排队叫号系统自主资质,会诊/示教中心软件可以接受具有该资质的制造商授权。 *.招标文件允许制造商或代理商两类投标人参与,并未排斥合法代理商参与投标;单位资质条件设置为投标人资格要求,技术资质条款设置为把控项目产品质量与运维底线,不存在条款前后矛盾,招标文件逻辑不严谨。 *.详见补遗通知。 问题四:一、招标文件要求云屏、护士站主机、液晶走廊显示屏、床旁交互终端、一级分诊屏、智慧会议智能直录播主机等设备,具备国家部委或地方政府设立并授权的第三方专业测评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并加盖公章或提供过往同类业绩中,由对应医疗机构出具的该功能被正常使用的证明材料,并加盖其使用医疗机构的公章。 请问:“国家部委或地方政府设立并授权的第三方专业测评机构”是否包含“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级)或市、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地方)认可的带***认证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 二、招标文件关于投标保证金要求如下: 投标人可选择以下三种交纳方式之一:以电子投标保函形式交纳、以转账支票或电汇形式交纳、以纸质投标保函形式交纳。 请问:请再次确认我司选择电子投标保函形式交纳投标保证金是否可以? 请问:招标要求电子投标保函的受益人必须为本项目招标人,我方已咨询担保机构/银行机构:受益人是招标代理在重庆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自行选择的,请贵方确认是否已选择受益人为本项目招标人? 请问:在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金融服务平台电子投标保函系统中,选择担保机构或者银行都可以吗?是否可以自行选择任一金融机构? 回复:一、“国家部委或地方政府设立并授权的第三方专业测评机构”包含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级)或市、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地方)认可的带***认证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 二、本项目可以采用电子投标保函形式交纳投标保证金;电子投标保函由投标人自行在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金融服务平台电子投标保函系统中开具,收益人须为本项目招标人;投标人可以在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金融服务平台电子投标保函系统中选择任一金融机构开具电子投标保函。 问题五:一、招标文件要求云屏、护士站主机、液晶走廊显示屏、床旁交互终端、一级分诊屏、智慧会议智能直录播主机等设备,具备国家部委或地方政府设立并授权的第三方专业测评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并加盖公章或提供过往同类业绩中,由对应医疗机构出具的该功能被正常使用的证明材料,并加盖其使用医疗机构的公章。 请问:“国家部委或地方政府设立并授权的第三方专业测评机构”是否包含“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级)或市、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地方)认可的带***认证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 二、招标文件关于投标保证金要求如下: 投标人可选择以下三种交纳方式之一:以电子投标保函形式交纳、以转账支票或电汇形式交纳、以纸质投标保函形式交纳。 请问:请再次确认我司选择电子投标保函形式交纳投标保证金是否可以? 请问:招标要求电子投标保函的受益人必须为本项目招标人,我方已咨询担保机构/银行机构:受益人是招标代理在重庆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自行选择的,请贵方确认是否已选择受益人为本项目招标人? 请问:在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金融服务平台电子投标保函系统中,选择担保机构或者银行都可以吗?是否可以自行选择任一金融机构? 回复:详见问题四。 问题六:针对供货要求负偏差表中: *、(*)护士站主机;(*)护士站主机;(*)云屏;(*)床旁交互终端;(*)液晶走廊显示屏;(*)一级分诊屏;(*)智慧会议智能直录播主机。这几个的原文都是“具备”,请问意思是投标人自身需要有这些证明材料;还是投标人有供应商的授权,投标人只需提供供应商的证明材料就可以呢? *、(*)床旁交互系统;(*)排队叫号系统。这几个的原文都是“投标人具有”,请问意思是投标人自身需要有这些证明材料;还是投标人有供应商的授权,投标人只需提供供应商的证明材料就可以呢? 回复:(*)护士站主机;(*)护士站主机;(*)云屏;(*)床旁交互终端;(*)液晶走廊显示屏;(*)一级分诊屏;(*)智慧会议智能直录播主机,投标人自有或投标人所投产品制造商具有均可,并提供提供招标文件要求的相应证明材料。 *.(*)床旁交互系统、(*)排队叫号系统所要求的相关软件著作权等证明材料必须为投标人自身自有,仅认可投标人名下登记的有效资质证书,投标人需自行持有对应完整有效资质文件。 问题七:*、针对供货要求负偏差表中: (*)护士站主机;(*)护士站主机;(*)云屏;(*)床旁交互终端;(*)液晶走廊显示屏;(*)一级分诊屏;(*)智慧会议智能直录播主机;(*)床旁交互系统;(*)排队叫号系统;(**)会诊/示教中心软件。这**个需要提供的材料,请问哪些是投标人自身需要具备的,哪些是供应商授权给投标人,供应商具备而投标人可以不具备的?。 回复:(*)护士站主机;(*)护士站主机;(*)云屏;(*)床旁交互终端;(*)液晶走廊显示屏;(*)一级分诊屏;(*)智慧会议智能直录播主机;(**)会诊/示教中心软件等可为投标人自有或投标人所投产品制造商具有均可,并提供提供招标文件要求的相应证明材料;(*)床旁交互系统、(*)排队叫号系统所要求的相关软件著作权等证明材料必须为投标人自身自有,仅认可投标人名下登记的有效资质证书,投标人需自行持有对应完整有效资质文件。 问题八:供货偏离表的第*、*项:*投标人具有国家版权局颁发的与本项目相关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 注: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须包含“智慧病房”或“呼叫对讲”或“病房呼叫”或“病房服务”至少一个关键字。 *投标人具有国家版权局颁发的与本项目相关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 注: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须包含“智慧门诊”或“排队叫号”或“门诊呼叫”至少一个关键字。 本项目涉及施工及安装调试等工作,很多生产厂家为外地企业,不具备安装及施工能力与经验,建议修改为投标人或拟选货物供应商提供该软著。 回复:软件著作权仅用于佐证投标产品本身的技术合规性、成熟度与知识产权合法性,不替代也不限制投标人的施工安装、集成调试能力要求,由投标人自行承担现场施工、安装调试、系统集成、落地运维等全部实施工作。投标人具有国家版权局颁发的与本项目相关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招标文件此处不予修改。 问题九:提问内容:第五章供货要求***;三、技术性能指标(质量标准)***;*.配套前端设备***;** 会议平台(支持远程会议) 中的会诊/示教中心软件要求提供: *投标人需具备与本项目相关的发明专利证书或取得具有该专利的制造商针对本项目的授权书。 注:发明专利证书证书须包含“智慧会议”或“智慧会务”关键字。 问题:发明专利证书证书须包含“智慧会议”或“智慧会务”关键字,该条款对专利证书进行了限定、指定、特定,要求不合理、涉嫌违法,属于典型控标、排斥潜在投标人。 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五)项 设定资格条件与项目需要不匹配;限定、指定特定专利,直接认定为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六)项 条件与采购需求不相适应;限定特定专利,构成差别,歧视待遇。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五条: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标明特定专利技术,如需参考相关技术标准,必须标注“或相当于”,保障公平竞争。 要求: 建议“*投标人需具备与本项目相关的发明专利证书或取得具有该专利的制造商针对本项目的授权书。”改为“*投标人需具备与本项目相关的发明专利证书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证书,或取得具有该专利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证书的制造商针对本项目的授权书。” 建议:“注:发明专利证书证书须包含“智慧会议”或“智慧会务”关键字。” 改为“注:所提供的发明专利证书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证书,其内容须贴合本项目实际建设功能,证书涵盖范围需包含“智慧会议”“智慧会务”“手术示教”任一核心关键字。”。 回复:详见补遗通知。 问题十:关于重庆**担保有限公司被人民法院执行,出具的投标保函是否有效的咨询。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纸质投标保函的开立人应当是具有相应资格的银行、保险机构、融资担保公司,其信用资质、履约能力、担保能力、赔付流程、安全保密等应符合工程保函业务条件。纸质投标保函应合法合规,符合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金融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满足招标文件约定要求。”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重庆**担保有限公司开具保函未赔付被诉后,仍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赔付义务,目前相关受益人已经向相关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具体案件信息如下:*.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重庆**担保有限公司【案号:(****)渝****执****号】,****年*月**日立案,执行标的******元。*.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重庆**担保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案号:(****)渝****执****号】,执行标的*******元。上述第一个案件仅仅**万元标的,从立案开始至今已经超过两个月之久。还有项目中因重庆**担保有限公司拒绝履行赔付责任,相关业主方在招标文件补遗通知中直接将重庆**担保有限公司列入担保公司回避名单,拒绝重庆**担保有限公司所出具的保函。由此可见重庆**担保有限公司的信用资质、履约能力、根本无能力是存在很大问题的。请问以重庆**担保有限公司目前的被执行和不履行投标担保责任的情况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回复:纸质投标保函的开立人应当是具有相应资格的银行、保险机构、融资担保公司,其信用资质、履约能力、担保能力、赔付流程、安全保密等应符合工程保函业务条件。纸质投标保函应合法合规,符合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金融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满足招标文件约定要求。投标人应选择在渝依法设立总部或者设有分支机构的金融机构开具纸质投标保函。投标人对所提交的纸质投标保函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以纸质投标保函形式交纳投标保证金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由评标委员会评标时,根据招标文件要求进行独立评审,并作出相应评审判断。 二、补遗部分: *、本项目《供货要求》、《供货要求负偏差表》已作调整,具体详见本次发布的补遗附件文件,以本次发布的附件为准。 *、本项目《供货要求》第三、技术性能指标(质量标准)中第*、配套前端设备**项会诊/示教中心软件中“*投标人需具备与本项目相关的发明专利证书或取得具有该专利的制造商针对本项目的授权书注:发明专利证书证书须包含“智慧会议”或“智慧会务”关键字。”调整为“*投标人需具备与本项目相关的发明专利证书或取得具有该专利的制造商针对本项目的授权书注:发明专利证书证书须包含“智慧(智能、数字等)会议”或“智慧(智能、数字等)会务”关键字。”,《供货要求负偏差表》同步调整;其余不变。 *、本项目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中*.业绩要求注中第*项“采购单位包括建设单位或总承包单位,若采购单位为总承包单位,上述材料须加盖建设单位公章。”调整为:“采购单位包括建设单位或总承包单位,若采购单位为总承包单位,上述材料须加盖总承包单位或建设单位公章。” 特别提示:本通知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招标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时,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项目业主:重庆两江新区龙兴新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招标人:重庆两江新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重庆市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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