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南宁-2026-07-22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南宁市第八中学相思湖校区物业管理服务采购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广西天巡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南宁市高新区高新大道东段*号生产研发楼*座**楼****号房
被投诉人*:南宁市第八中学
地址:南宁市明秀西路**号
被投诉人*:南宁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
地址:南宁市金湖路****号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
投诉事项*:招标文件第四章第三节的商务分评分标准中,将“获得县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颁发的物业服务能力类奖项或荣誉”作为加分项,属于设置了不合理、排他性、歧视性条款,违反了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原则。
投诉事项*:招标文件第四章第三节的技术分评分标准中,对项目经理岗位设置了“具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中级或以上职称的、具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二级/技师或以上物业管理师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具有应急管理部门核发的安全培训合格证书的”作为加分项,属于不合理加分壁垒,构成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投诉事项*:招标文件第四章第三节的技术分评分标准中,对管理员岗位设置中级职称及三级/高级工物业管理师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作为加分项,属于不合理排他条款。
投诉事项*:招标文件第四章第三节的技术分评分标准中,对秩序员队长岗位设置本科及以上学历及安全培训合格证书作为加分项,属于违反规定的学历歧视及重复加分条款。
投诉事项*:招标文件第四章第三节的技术分评分标准中,对绿化班长岗位设置“园林绿化相关专业中级或以上职称”作为加分项,属于超出采购需求实际需要的不合理加分条款,构成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第三十一条“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一)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规定,处理决定如下:
*.驳回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成立,投诉事项*部分成立。
*.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七、其他补充事宜
无
南宁市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