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龙州县人民医院2026年第一批医疗设备采购质疑函的答复
2026-07-22
广西/崇左 变更澄清
关于龙州县人民医院2026年第一批医疗设备采购质疑函的答复
广西/崇左-2026-07-22 00:00:00

质疑人:广西轩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南宁市江南区下津路**号产投(江南)企业公园**栋标准厂房六层***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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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公司于****年*月**日提交的关于“龙州县人民医院****年第一批医疗设备采购(项目编号:***********************)”*分标的质疑函,我公司已收悉。针对贵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我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等相关规定,组织原谈判小组进行了复核,现答复如下:

一、对质疑事项的逐一答复

质疑事项*:

我方投标阶段已完整响应全部技术参数,针对氧传感器自动校准条款,同步提交《科曼原厂专项声明函》,明确****搭载氧电池自动校准程序,设备运行过程中可自主完成即时校准补偿,说明书仅载明定期两点校准用于消除长期累积误差增加精确性,二者互不冲突。

事实*:证据采信标准无依据、效力颠倒,选择性采信证据

招标文件、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均未约定“产品说明书效力高于制造商专项盖章技术证明”。

通用说明书仅为批量印刷通用指引,无法穷尽设备全部内置自动程序;厂家针对本项目单独出具并加盖公章的专项声明,是生产企业对本型号设备功能的官方、专项确认,证明效力更高。

评审在两份官方材料冲突时,未综合比对、未向厂家核实,直接否定厂家证明,属于片面取舍证据,事实认定依据不足。

质疑答复*:

原谈判小组根据第一次质疑中质疑人提交的科曼****使用说明书原文,其中第****页明确记载氧浓度校准的完整操作流程:“连接高压氧气气源→选择【主菜单】→【校准】→【氧浓度校准】→选择【开始】按钮,启动氧浓度校准”,校准流程每一步均需人工介入。说明书是制造商定稿并公开发行的通用技术文档,内容客观、可验证,不因特定采购项目而改变。

贵公司针对氧传感器自动校准功能提交的证明材料为文字解释说明,且未附相关技术文件予以佐证,提交的“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证书系企业荣誉类证明,不涉及产品技术规格或功能描述,不能作为产品功能的直接证据,未能形成对说明书认定的有效反证。

原谈判小组根据质疑人提交的说明书原文,同时审查了贵公司提交的全部说明材料,最终认定贵公司未能提供有效反证,是举证责任分配后的结果,不存在“选择性采信”。

综上,贵公司质疑事项*不成立。

质疑事项*:

事实*:错误扩大招标文件参数范围,人为增设隐含门槛

招标文件原文仅要求“氧传感器自动校准”未限定必须实现全自动无人两点校准。

设备开机/运行自动单点空气补偿校准,完全符合“自动校准”字面含义;定期人工两点校准属于行业统一维护操作,不代表设备无自动校准功能。

评审混淆“运行自动补偿校准”与“定期人工高精度标定”两个完全不同的功能概念,超出招标文件文字范围作出不利判定,属于自行增设评审门槛。

质疑答复*:

说明书第****页明确记载氧浓度校准需“连接高压氧气气源→选择【主菜单】→【校准】→【氧浓度校准】→选择【开始】按钮,启动氧浓度校准”,上述步骤每一步均需人工介入。“自动校准”在医疗器械行业中的通常理解,是指校准过程能够在无需或仅需极少人工介入的情况下自动完成。原谈判小组认定该流程属于“人工校准”而非“自动校准”,系基于说明书原文的客观判断,不存在“扩大参数范围”或“增设门槛”的问题。

综上,贵公司质疑事项*不成立。

质疑事项*:

事实*:复核程序缺失核查环节,评审流程不合法

针对核心技术参数冲突争议,评审小组未采取任何核实手段:未发函科曼医疗核实声明函真实性、未组织设备现场功能演示、未调取设备操作视频佐证自动校准功能,仅凭单一说明书直接作出废标处理,核查程序严重缺失,复核结论不客观、不公正。

质疑答复*:

贵公司在响应文件及第一次质疑处理阶段提交的《补充说明函》中,均未提供制造商技术文件(如技术规格书、产品说明书原文)证明****具备“自动校准”功能。评审小组协助答复质疑的职责是对已提交的材料进行复核审查,而非启动新的外部调查程序。贵公司主张的发函核实、现场演示、调取视频等措施,不属于评审小组协助答复质疑的法定职责范围。

综上,贵公司质疑事项*不成立。

、复核总体结论与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贵公司提出的*项质疑事项均不成立。原谈判小组在第一次质疑处理中的认定逻辑清晰、程序合法:质疑人提交了说明书原文证明了“需人工校准”,贵公司作为被质疑人未能提供制造商技术文件予以反证,原谈判小组据此认定质疑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的相关规定,本项目采购活动继续开展。

贵公司如对本次答复不满意,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的相关规定,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特此函复。



采购代理机构:广西众联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日期:****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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