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嘉兴-2026-07-2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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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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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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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社会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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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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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海盐县民政局
【儿童福利】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发放工作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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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疾控局: 为切实保障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的合法权益,保护儿童及其家庭的隐私,根据《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发放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发〔****〕*** 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医疗教育和生活保障等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卫办疾控发〔****〕** 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普惠型儿童福利体系建设的意见》(浙政办发〔****〕** 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发放工作通知如下: 一、发放对象 浙江省户籍的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以下简称“感染儿童”)。感染儿童年满 ** 周岁时仍就读全日制院校的可继续享受基本生活费,参照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执行。 二、基本生活费标准 参照各地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按月发放。 三、申请审批程序 (一)申请。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遵循自愿原则,由其监护人向感染儿童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疾控机构提出申请,出具国家医疗卫生机构开具的医学证明(*** 抗体确症检测报告单、*** 抗体检测呈阳性),填写《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审批表》(附件 *)。疾控机构组织核实感染儿童基本信息和艾滋病病毒感染情况。 (二)审核。县(市、区)疾控机构将《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审批表》、医学证明等资料提交所属疾控部门审核,疾控部门审核通过后,送同级民政部门审批。 (三)审批。县(市、区)民政部门根据申请审核材料,提出审批意见,不进行村(社区)和乡镇(街道)核查、公示。 (四)发放。审批通过的感染儿童,于次月起发放基本生活费。县(市、区)财政部门根据同级民政部门的支付申请,通过浙里基财智控“一键直达“模块将基本生活费发放至感染儿童本人或监护人的个人账户。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政策宣传。县(市、区)疾控机构发现感染儿童时,应向该儿童监护人发放《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政策告知书》(附件*),主动告知感染儿童可以享受的福利政策和申请流程,方便监护人提出申请。 (二)完善动态管理。县(市、区)疾控部门要掌握辖区内感染儿童的变化情况,及时将人员变化情况通报给同级民政部门。民政部门按规定办理增发或停发基本生活费手续,实行动态管理。 (三)落实隐私保护。保护感染儿童的隐私,不得以公示的方式核实了解情况;尊重感染儿童及其家庭的人格尊严,未经儿童监护人同意,不得公开其姓名、住址、肖像等个人和家庭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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