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珠海-2026-07-22 00:00:00
各投标人:
现就《珠海盛通达农产品物流有限公司物业整体经营权出让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招标相关事宜,依据招标文件及已发布的《经营权出让合同》与相关附件,统一澄清如下:
一、关于合同条款的商议与合同签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本项目招标文件"投标资料表"已明确约定:"中标后,中标人应在规定时间内,按本电子招标文件所附合同文本与招标人签订合同,不得再就合同文本实质性条款与招标人进行谈判、协商。"
合同实质性条款(包括但不限于经营费标准、经营期限、投资承诺、违约责任等)在中标后不可协商。
请各投标人仔细阅读《经营权出让合同》相关条款,投标人的投标行为将视为对招标文件所附《经营权出让合同》全部条款的认可与接受。
二、关于经营场所用途及现状附属物
(一)经营场所用途:
合同第*.*条:经营场所所在地块规划用途为工业,供乙方作办公、厂房、宿舍楼之用途。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变更用途。
若投保人拟将经营场所用于"农产品加工销售批发、普通货物仓储、物流等"上述合同*.*款所述用途以外的用途,需要乙方自行办理相关证照,合法合规经营。
(二)现状附属物:
合同附件*《现有租约、占有使用情况明细表》已详细列明了截至招标时甲方已知的全部原租赁合同及占有使用情况。
投标人可自行向相关方了解情况,各投标人应在投标前自行踏勘现场并充分了解相关情况,招标人已在招标文件中披露招标人已知情况。
三、关于现状附属物风险承担
合同第*.*条:"若因现状附属物被政府部门要求拆除、整改或采取其他行政措施,不视为甲方违约,甲方无需承担任何违约或赔偿责任*******;*******;乙方不得以此为由要求甲方减免经营费、赔偿损失、承担任何责任或解除合同。"上述条款不可调整。
招标人已对相关风险进行披露,相关风险需由投标人承担,请各位投标人投标前自行充分考虑相关风险。
各投标人在投标前签署《投标前现场查勘现状确认书》和《安全查勘责任自负承诺书》对经营场所及现状附属物的现状进行充分了解及确认,中标后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调减经营费。
四、关于投资改造与审批程序、审计评估费用承担
合同第*.*条禁止的是对现状附属物在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情况下的擅自改建、扩建或拆除重建;合同第*.*条要求对经营场所整体的改造升级及产业导入投资,合同第*.*条要求乙方改造前须将施工方案报甲方书面同意并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甲方同意并非对方案合法合规性的背书,乙方应自行确保改造方案符合规划、消防、环保等法律法规要求。
审批延误处理:若因政府主管部门审批进度缓慢导致延误,属于不可归责于甲方的外部行政因素,甲方不承担因此产生的责任。乙方应在投标前充分评估相关行政审批风险,并在投资计划中预留合理的时间余量。
审计、评估费用承担:合同第*.*.*条:******;由双方共同委托或甲方委托的具备法定资质的第三方审计机构、评估机构出具专项投资审计报告、评估报告,审计、评估费用均由乙方承担。******;甲方委托审计机构、评估机构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五、关于地价及各项费用承担
合同第*.*条:"因经营场所所在地块规划用途为【工业】,本合同履行中涉及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可能需缴纳地价、转变功能等)均由乙方承担。"
招标人已对经营场所所在地块的规划用途进行披露,若各位投标人拟用于其他用途,由此产生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可能需缴纳地价、转变功能等)均需由投标人承担,招标人不承担前述费用。
投标人应在投标报价中充分考虑该等潜在成本,中标后不得以该等费用应由甲方承担为由拒绝履行或要求调整经营费。
六、关于费用支付方式
合同第*.*.*条:"如上述费用由乙方直接向第三方服务单位缴交的,乙方应配合甲方及第三方服务单位完成相关手续(包括但不限于费用结算账户的开具、转移变更等)并由乙方直接向第三方服务单位足额及时完成支付。"
因此,乙方可直接向第三方服务单位缴交相关费用,乙方需配合甲方及第三方服务单位完成费用结算账户的开具、转移变更等相关手续。
七、登记、注册地址的迁移及注销
合同第*.*条明确,履约保证金退还的前置条件包括:"若乙方或第三方将该经营场所地址作为企业商事登记地址或许可证注册地址的,还需办理完成企业商事登记地址或许可证注册地址迁移或注销等手续";"办理完其他以乙方或第三方名义开立的登记地址为该经营场所的电信、宽带等账户的注销手续。"
该约定适用于合同到期或提前终止时的全部第三方清退情形,不区分原有商户的入驻时间。甲方交付经营场所时已有的原租户及占有使用人、乙方在经营期间引入的所有商户等第三方,合同到期或终止时均须完成前述手续,乙方对此承担最终责任。
包括经营场所交付时已有的原租户、占有使用人在内的所有第三方清退责任及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八、关于原有租约披露义务
合同附件*《现有租约、占有使用情况明细表》已详细列明了截至招标时甲方已知的全部原租赁合同及占有使用情况,请各位投标人仔细阅读前述已披露内容。
招标人已向各位投标人提供到现场踏勘的机会,请各位投标人在投标前充分、独立完成对该经营场所及现状附属物内现有全部租赁、占有使用情况的尽职调查,对经营场所、现状附属物的地理位置、物理现状、周边环境、交通条件、水电接入点及既有设施设备等进行详尽核查。
请各投标人在投标前完成充分的尽职调查并自行评估风险。
九、关于甲方对装修的监督管理权
合同第*.*条约定:"在装修期间,甲方有权监督、管理乙方及其聘请的装修公司所进行的装饰装修、建设、改造工程。"
该约定系基于甲方作为产权人对物业安全的法定监管职责及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投标人应聘请具备合法有效相应资质的装修单位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质量标准等要求进行装修,招标人将对此进行监督管理。
十、关于维修责任及费用承担
合同第*.*.*条已明确约定:"乙方确认,甲方已按现状交付该经营场所,乙方完全接受交付时的全部现状条件。经营场所、现状附属物的一切维保、维修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包括但不限于:管道损坏、渗漏水、内外墙脱落、门窗损坏、设施设备故障等。"
因此,无论是自然损耗还是因乙方原因导致的损坏,维修责任及费用均由乙方承担。请各位投标人在投标前自行充分对经营场所现状进行勘察,各投标人应在投标报价中充分考虑设施设备的维护维修成本。
十一、关于安全生产责任划分
各投标人关注的安全生产责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合同条款执行:
*. 乙方作为实际经营者,应由乙方作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合同第*.*.*条);
*. 经营场所经营权转让、经营场所交乙方后,乙方成为经营场所的整体经营方对第三方行为应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并对第三方在经营场所内的行为向甲方直接承担责任(合同第*.**条);
*. 甲方作为产权人有权进行安全监督和检查并要求乙方整改(合同第*.*条);
*. 追偿权:若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承担行政处罚或侵权赔偿,甲方有权向乙方全额追偿(合同第*.*.*条)。
合同条款对甲乙双方的权责进行划分,系双方在法律法规框架内的具体权责界分。
十二、关于配合促销推广活动
合同第*.*.*条约定:"乙方有义务配合甲方组织的各类促销推广活动。"
该条款系基于经营权出让的整体性考量:甲方作为产权方,对园区的整体品牌形象和运营品质负有最终责任,适度参与园区推广活动是经营权出让模式下的合理商业安排。具体配合方式和费用分担,双方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友好协商确定。
十三、关于投资形成资产的归属
请各位投标人需特别注意合同第*.*.*款关于在合同期满或特定情形解除时对乙方投资的归属规则:
*. 合同正常期满:乙方投资形成的新增不动产及不可移动设施无偿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得拆除;
*. 乙方违约解除:全部投资无偿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得拆除;
*. 甲方原因解除:可移动设备由乙方处置,不可移动资产归甲方所有,甲方按"孰低原则"(固定资产折旧与剩余价值评估两种方式中较低者)补偿剩余价值。
因此,除甲方书面同意或甲方另有要求外,对于可移动设备设施以外的乙方投资形成的不可移动资产,乙方不得拆除,清退时以现状移交并归属甲方;但如果涉及合同第*.*款所述情形(包括但不限于擅自搭建违法建筑等)的,甲方有权要求拆除。
十四、关于转租限制
根据珠海市国资委对国有资产出租管理作出的监管要求以及合同第**.*条相关约定,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转租。
投标人负责经营场所的整体经营管理,投标人可自行招商。
温馨提示
为确保各投标人充分理解本项目合同条款,审慎作出投标决策,我司谨提示如下:
*. 投标前充分研判:本项目《经营权出让合同》条款系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各投标人的投标行为即视为对全部条款的认可与接受。建议各投标人在投标前充分评估各项条款的商业和法律风险,审慎决策。
*. 现场踏勘必不可少:建议各投标人在投标前完成全面的现场踏勘和尽职调查,充分了解经营场所、现状附属物的实际情况及相关风险。
*. 法律咨询:如对合同条款存在重大疑虑,建议各投标人在投标前咨询专业法律人士,避免中标后发现无法接受合同条款而导致投标保证金被没收。
珠海盛通达农产品物流有限公司
珠海市粤华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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