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2026年91号)
2026-07-10
吉林/长春 质疑投诉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2026年91号)
吉林/长春-2026-07-10 00:00:00

吉财采购〔****〕***号


一、项目名称

长春师范大学科技创新研究院北湖校区实验室建设项目(项目编号:****************)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吉林省至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长春市二道区福安街以西、吉林大路以北昊源·杰仕尚都***、***号楼****号

被投诉人*:长春师范大学

地址:长春市二道区长吉北路***号

被投诉人*: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址:长春市南关区人民大街****号

三、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回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投诉人认为本项目招标文件部分参数,属于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除潜在供应商;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歧视待遇;未按规定设定评审因素,将未在采购需求中列明的技术参数、产品功能作为评审因素;变相提高投标门槛,违背项目采购实际需要;设定的技术、商务条件以及与之对应的评审因素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采购需求确定的不完整、不科学;功能和质量指标的设置未充分考虑可能影响供应商报价和项目实施风险。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三)项、《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投诉事项部分成立,责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修改采购文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吉林省财政厅

****年*月*日


微信客服
公众号
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