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酒泉-2026-07-21 00:00:00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机关对“酒泉市加油站诚信经营监管平台”(项目编号:****************)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项目名称:酒泉市加油站诚信经营监管平台
项目编号:****************项目预算:***.*万元
投诉人:甘肃盛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雁南街道雁南路**号创新大厦**层****室
被投诉人*:酒泉市商务局
地址:酒泉市肃州区富康路**号新城区市政大厦东主楼**层
被投诉人*:甘肃诚诺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酒泉市肃州区解放路**号******号门店(广和宾馆对面)
我机关依法对****年*月**日收到的甘肃盛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对“酒泉市加油站诚信经营监管平台”采购招标文件、过程、采购结果的投诉予以受理。
一、核查情况
投诉事项*:技术评审采用“一般、基本满足、良好、优秀”模糊等次打分,未设置量化评审指标,违反综合评分法法定要求。
经核查,根据招标文件、采购人和代理机构的答复材料、投诉人提供的现有材料等,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技术标’”中信息安全方案、风险管控方案、运维服务方案、数据对接、信息平台对接、培训方案等六处出现了“一般、基本满足、良好、优秀”等次打分情形,不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评标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的规定。认定该投诉事项成立。
投诉事项*:本项目属于非单一服务采购,招标文件未界定核心服务,缺失法定必备条款,存在合规与履约风险。
经核查招标文件、采购人和代理机构的答复材料、投诉人提供的现有材料等,本项目为服务项目采购,其招标文件采购需求所设置的服务项目均为平级关系,不存在界定核心服务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的规定,明确适用于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未对服务类招标明确规定。现有材料不足以证明招标文件存在未界定核心服务、缺失法定必备条款、存在合规与履约风险的情形。认定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本项目服务内容包括加油站视频采集***套、**分析**套、液位仪**套、加油机数据采集器***台、算力主机**台、指挥中心建设*处(包含大屏)、**云服务器*台、连接电路**条、平台软件*套等,且本项目属于非单一服务采购,招标文件未界定核心服务,缺失法定必备条款,我公司质疑供应商无法完全满足以及报价过低。
经核查招标文件、评标报告、投标文件、采购人和代理机构的答复材料、投诉人提供的现有材料等,本项目为服务类项目采购,其招标文件采购需求所设置的服务项目均为平级关系,不存在界定核心服务。供应商无法完全满足无事实依据认定,且投标报价未达到招标文件明确的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审查标准。现有材料不足以证明供应商无法完全满足以及报价过低的情形。认定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二、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成立,从招标文件评标办法中所设置的情况来看,影响评审公正、公平性。故认定中标结果无效,撤销合同,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责令采购人酒泉市商务局、采购代理机构甘肃诚诺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就招标文件编制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于收到该决定之日起**日内向我机关报送整改结果,同时应加强对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提升政府采购业务能力,避免再次发生此类问题。
*.驳回其余投诉事项。
三、权利告知
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天内依法向酒泉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在*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