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酒泉-2026-07-21 00:00:00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机关对评审专家姜波、姜麟、魏旭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项目名称:酒泉市中医医院医疗设备更新升级项目(二标段)(三包)
项目编号:****************项目预算:***.*万元
评审专家*:姜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
评审专家*:姜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
评审专家*:魏旭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
政府采购货物与服务项目突出问题系统整治期间,本机关于 ****年*月**日对评审专家姜波、姜麟、魏旭江存在未按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的违法情形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该项目投标供应商江苏益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所投产品多项技术参数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或无相关证明材料。“系统主机功能要求”第▲*条“无需其它模块即可兼容各类内窥镜系统。包含**/**腹腔镜、胸腔镜、内窥镜摄像头、鼻窦镜、输尿管镜、膀胱肾盂镜、宫腔镜、胆道镜等”,招标文件要求可兼容各类内窥镜,包含软镜及硬镜,投标文件印证材料中摄像头上配备的标准内窥镜安装接口只能实现光学硬镜的对接,主机、摄像头及导光束资料中无导光束具备标准接口的证明材料,无法证明硬镜及软镜可兼容;“**电子腹腔镜”第▲*条“采用摇杆手柄,可实现直观操作和顺畅的角度调整”,投标文件所投产品证明材料中只有*按键手柄,不具备摇杆手柄操作功能,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电子腹腔镜”第▲*条“角度范围:上下 **°,左右**°”,投标文件所投产品证明材料中*********不支持水平定向功能,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智能型高频电刀”第▲*条“与摄像系统同一品牌;适合开放手术及内窥镜下的电气手术”,投标文件中该项参数响应为负偏离;“智能型高频电刀”第▲*条“有单极、双极、生理盐水等≥*种输出模式”,投标文件所投产品只有超声高频集成手术设备部分资料,无智能型高频电刀相关证明材料;“超高清手术刻录系统”第▲*条“智能语音声控:具有智能语音声控功能,可实现远程非接触声控操控刻录机,从开机到中间刻录机的录像、拍照,再到关机,实现了全程动口不动手的非接触式操作”,投标文件所投产品资料中无智能语音声控对应的证明材料;“系统主机功能要求” 第*条“具备摩尔纹滤光片,减小使用纤维内窥镜时出现的摩尔纹”,投标文件所投产品资料中该项参数响应为去网格,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系统主机功能要求 ”第*条“具备色度、色相、对比度调整功能”,投标文件所投产品资料中无色相对应的证明材料;“超高清**腹腔镜”第*条“可高温高压、低温等离子以及环氧乙烷气体灭菌”,证明材料产品型号与投标产品型号不符,配置清单中型号为时空侯**********、**********,证明材料中型号为********/********,且无消毒灭菌对应的证明材料;“**电子腹腔镜”第*条“工作长度:≥*****”,投标文件所投产品证明材料中工作长度为*****,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电子腹腔镜”第*条“景深:********”,投标文件所投产品证明材料景深为********,区间下限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电子腹腔”第*条“灭菌方式:支持低温等离子、环氧乙烷灭菌”,投标文件所投产品证明材料灭菌方式为低温等离子,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荧光腹腔镜”第*条“可高温高压、低温等离子以及环氧乙烷气体灭菌”,投标文件所投产品证明材料灭菌方式为高温(压力)蒸汽灭菌、低温等离子灭菌,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高流量气腹机”第*条“面板显示实际压力、预设压力、预设流量、实际流量、气瓶压力、气体总消耗量”,投标文件所投产品证明材料中无“气瓶压力”,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智能型高频电刀”第*条“单极输出模式:电切模式、凝固模式”,投标文件所投产品只有超声高频集成手术设备部分资料,无智能型高频电刀相关证明资料;“智能型高频电刀”第*条“双极输出模式:电切模式≥*种;凝固模式≥*种(软*、软*、硬等),投标文件所投产品只有超声高频集成手术设备部分资料,无智能型高频电刀相关证明资料;“智能型高频电刀”第*条“生理盐水输出模式:可以在生理盐水冲洗下做前列腺及膀胱、宫腔电切等手术;电切模式≥*种;凝固模式≥*种”,投标文件中无智能型高频电刀相关证明资料;“智能型高频电刀”第*条“单极单切最大输出功率≥****;双极单切最大输出功率≥***,生理盐水下最大切割功率≥****”,投标文件所投产品只有超声高频集成手术设备部分资料,无智能型高频电刀相关证明资料;“超高清手术刻录系统”第*条“智能语音交互,在录像开始时、录像结束时、拍照时,均有智能语音示警提示”,投标文件所投产品资料中无智能语音交互对应的证明材料;“超高清手术刻录系统”第*条“***接口:*路****.*+*路****.*”,投标文件所投产品证明材料***接口为前置****.***,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按照《招标文件》评标办法技术标*“标注“▲”的技术参数,每负偏离一项扣*分;其他技术参数,每负偏离一项扣*.*分(如出现漏项或缺项情况,按负偏离处理),扣完为止,正偏离不加分。……注:技术参数应当附有相关证明材料,……未提供证明材料佐证的或提供虚假证明的,评标委员会有权按负偏离扣分处理,扣完为止。”的评审标准,应扣除**分,实际扣除*.*分,评审专家在评审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打分,影响采购结果,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招标文件、评标报告、江苏益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投标文件、江苏益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投标文件技术参数与招标文件技术参数不相符明细、酒泉市中医医院关于医疗设备更新升级项目(二标段)(三包)原中标单位(江苏益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参数评审复核的情况说明及承诺、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的规定,对其作出处罚。但鉴于前述评审专家能积极配合我机关查清事实,其评审有误的行为非主观因素造成且未给他人和社会造成严重危害,故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并按照《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财法〔****〕*号)第十一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第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为界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因素:……(三)财政违法行为社会危害程度较小的;(四)积极配合财政部门查清案件事实的……(六)其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评审专家姜波、姜麟、魏旭江的违法行为属于减轻处罚裁量档次。****年*月**日,本机关向评审专家姜波、姜麟、魏旭江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月**日,评审专家姜波、姜麟、魏旭江等三人提出申辩,本机关在充分听取三人申辩理由的基础上,组织相关人员对认定事实进行了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均与采购文件明确的评审标准、参数满足性等事实不相符,申辩理由不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并按照《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财法〔****〕*号)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二条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的规定,对评审专家姜波、姜麟、魏旭江每人作出*****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当事人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日内持本决定书和甘肃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指定缴款渠道缴纳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对此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日内依法向酒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我机关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酒泉市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