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天水-2026-07-21 00:00:00

天水市秦州区财政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项目名称:秦州区农业农村局****年秦州区果品优势产业苹果樱桃防雹网建设(二次)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
一、当事人
当事人*:烟台宝塔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地 址:山东省烟台市栖霞市寺口镇寺口村
当事人*:烟台宝熠钢结构有限公司
地 址:山东省烟台市栖霞市寺口镇曹家村**号
二、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在甘肃省采购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突出问题系统整治工作中,对“秦州区农业农村局****年秦州区果品优势产业苹果樱桃防雹网建设(二次)采购项目”************监督检查时,发现烟台宝塔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烟台宝熠钢结构有限公司存在两家公司法人互为对方公司监事的情形,具体为:经核查,两家公司法人为亲姐妹关系,并互相担任对方公司监事的行为,公司治理结构混同,管理人员交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
三、处罚结果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对烟台宝塔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烟台宝熠钢结构有限公司作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即:*****元。(大写:壹万玖仟叁佰元整)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处罚。
四、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依据《甘肃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入指定银行和账号。当事人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到天水市秦州区财政局办理缴纳罚款事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加处罚款。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缴纳罚款具体事宜,请联系天水市秦州区财政局预算事务中心。
五、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途径和期限
如对此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日内依法向秦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我机关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天水市秦州区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