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水县财政局关于清水县紧密型县域医共体信息化建设项目投诉的处理决定
2026-07-21
甘肃/天水 质疑投诉
清水县财政局关于清水县紧密型县域医共体信息化建设项目投诉的处理决定
甘肃/天水-2026-07-21 00:00:00
清水县财政局关于清水县紧密型县域医共体信息化建设项目投诉的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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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机关对“清水县紧密型县域医共体信息化建设项目(项目编号:************)的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项目名称:清水县紧密型县域医共体信息化建设项目。

项目编号:************

一、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山西数园科技有限公司

投诉人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南中环街***号企联大厦东区**层**号。

被投诉人*:清水县人民医院

地址:清水县永清镇泰山路*号

被投诉人*:甘肃华建项目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泰山路**号(天水市一中对面)。

二、基本情况

我机关于****年*月*日收到山西数园科技有限公司清水县紧密型县域医共体信息化建设项目(项目编号:************)的投诉书,经审核,清水县财政局于****年*月*日决定依法受理。

三、核查情况

投诉事项*:招标文件价格分值设置为**分不合法,主张项目属于货物类,价格分应不低于**分。

经核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规定,政府采购对象分为货物、工程和服务三类。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七条规定,采购人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确定采购项目属性;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无法确定的,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本项目采购内容包含成品软件(属货物类)及定制开发、系统集成、数据对接与三年运维(均属服务类),属于货物与服务的混合采购。采购人依据上述规定,以项目核心功能与实际需求为依据,确定该项目以服务类为主的采购属性,不违反现行政府采购政策。《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五十五条明确规定:“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本项目价格分设置为**分(占总分值的**%),符合服务类项目价格分设置的法定要求,认定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区域心电系统知识产权证明材料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排斥中小企业,超出项目履行需要。

经核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知识产权证明材料形式多样,可高度归纳为权属凭证、流转授权、客观验证与秘密载体四大核心类别。招标文件仅要求提供相关知识产权证明材料,未限定仅接受软件著作权证书,亦未对证书名称文字加以限制,证明材料形式保持开放,不构成指向特定供应商,认定投诉事项*不成立。

四、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做出如下决定:

鉴于投诉人提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山西数园科技有限公司的投诉

五、权利告知

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天内依法向清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个月内向清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清水县财政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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