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兰州-2026-07-21 00:00:00


甘财采处(****)**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机关对“兰州工业学院工创融合综合应用能力提升项目”(项目编号:甘财采备字[****]*****号)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项目名称:兰州工业学院工创融合综合应用能力提升项目
项目编号:甘财采备字[****]*****号
项目预算:***.**万元
投诉人:新疆天铭瑞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西山西街海棠巷***号保利西山林语**幢商业****号
被投诉人*:兰州工业学院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长江大道东段****号
被投诉人*:甘肃鑫禾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南滨河东路****号*幢*单元****室
中标供应商:江苏通宇教学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施河镇龙潭村工业园内
我机关依法对****年*月*日收到的新疆天铭瑞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对“兰州工业学院工创融合综合应用能力提升项目”采购文件的投诉予以受理。
一、核查情况
投诉事项*:招标文件“品目* 激光加工工艺平台”中“一、▲非金属高速精密激光雕刻切割机(核心产品)”的“(一)基本参数”第◆**条、第◆**条、“三、激光内雕机”的“(一)基本参数”第◆*条、第◆**条、第◆**条、第◆**条、“品目* 特种加工工艺平台”中“四、便捷式小型焊机”第◆**条、第◆**条、“五、电火花线切割装置快走丝”的“(二)数控电源”第◆*条、“品目* 机械装调技术综合实训台装置”中“一、机械装调技术综合实训台”的“(六)虚拟仿真软件”第**条第◆(*)项技术参数的佐证材料要求为“需提供证明材料并加盖产品制造商公章”,该要求属于将生产厂家的证明、背书作为评审因素,且对所需提供的证明材料形式与内容界定模糊,极易造成评审缺乏统一标准,对投标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经核查,根据招标文件、评标报告、供应商投标文件、采购人的答复材料、投诉人提供的现有材料等,结合专家论证意见,供应商就投诉事项*所涉技术参数要求均需提供证明材料并加盖产品制造商公章进行佐证。前述内容非实质性要求,仅为加分项,系采购人为实现采购目的、评判供应商履约能力而设置,与采购需求相适应。关于加盖产品制造商公章的要求,不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之规定。且对“证明材料”的类型未作限定,供应商提供能够证明所投产品满足前述技术参数要求的各类佐证材料均属“证明材料”范畴,不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情形。认定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招标文件“品目* 特种加工工艺平台”中“一、电窑”第◆**条、第◆**条、“二、拉坯机”第◆**条、“品目* 机械装调技术综合实训台装置”中“二、智能交互平板”第◆**条、第◆**条技术参数的佐证材料要求为“需提供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出具带有‘***’或‘****’标志的检测报告并加盖产品制造商公章”,前述部分参数缺乏第三方检测可行性,且变相要求厂家背书,严重限制潜在供应商公平竞争权利。
经核查,根据招标文件、评标报告、供应商投标文件、采购人的答复材料、投诉人提供的现有材料等,结合专家论证意见,证明有三个生产厂家具有投诉事项*所涉技术参数要求的检测报告,前述要求具有可检测性。同时,要求在前述检验检测报告中加盖产品制造商公章进行佐证,系采购人为实现采购目的、评判供应商履约能力而设置,与采购需求相适应,且非实质性要求,仅为加分项,不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情形,不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之规定。认定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招标文件“评标办法”中“技术部分”的“功能演示”评分项,存在限制供应商情形,且部分演示内容在正文中没有体现,缺乏具体参数。
经核查,根据招标文件、评标报告、供应商投标文件、采购人的答复材料、投诉人提供的现有材料等,结合专家论证意见,认定投诉事项*部分成立。“功能演示”评分项规定:“投标人按技术要求提供功能演示视频(需带语音讲解,时长**分钟以内)*.智能电源管理系统(实物视频演示)……*.运动控制实物模块(实物视频演示)……*.提水机实物模块(实物视频演示)……*.自动装夹教学模型(设备实物视频演示)……”。该评分项所涉前述演示内容非实质性要求,仅为加分项,系采购人为实现采购目的、评判供应商履约能力而设置,与采购需求相适应,该投诉理由不成立。前述内容中的部分功能演示评审因素(如气源实现装置、转速不低于*****/***、底座、侧板等)在采购需求技术参数中未作规定,属于评审因素未与采购需求对应的情形,不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之规定,该投诉理由成立。
投诉事项*:招标文件“品目* 机械装调技术综合实训台装置”中“一、机械装调技术综合实训台”的“(六)虚拟仿真软件”第◆*条、第◆*条、第◆*条、第◆*条、第◆*条、第◆*条、第◆*条、第**条、第**条、第**条技术参数的佐证材料要求为“提供软件功能截图”,无法验证其真实性、时效性及与投标产品的关联性,因此将前述佐证材料作为核心技术参数的评审依据,缺乏合理性和严谨性,无法达成评审目标。
经核查,根据招标文件、评标报告、供应商投标文件、采购人的答复材料、投诉人提供的现有材料等,结合专家论证意见,供应商就投诉事项*所涉技术参数要求需提供软件不同功能的截图进行佐证。前述内容非实质性要求,仅为加分项,系采购人为实现采购目的、评判供应商履约能力而设置,与采购需求相适应,不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情形。认定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招标文件“品目* 机械装调技术综合实训台装置”中“一、机械装调技术综合实训台”的“(六)虚拟仿真软件”第**条第◆(*)项技术参数要求存在指向性和排他性。投诉人认为供应商针对前述参数仅需提供满足性能要求的产品即可,是否为同一厂家并不是优势或者加分,且本次采购的软件并不是必须得与软件进行联动,两者有较强的独立性。
经核查,根据招标文件、评标报告、供应商投标文件、采购人的答复材料、投诉人提供的现有材料等,结合专家论证意见,认定投诉事项*部分成立。投诉事项*所涉技术参数要求规定:“需提供满足以上功能佐证材料,要求***气压回路数字孪生虚拟仿真系统与投标产品为同一生产厂商,需提供证明材料并加盖产品制造商公章”。能够证明有三家以上品牌产品满足前述参数要求,不具有指向性,该投诉理由不成立。保障实训系统兼容仅需软硬件适配,因此要求***气压回路数字李生虚拟仿真系统与投标产品为同一生产厂商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情形,该投诉理由成立。
二、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一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部分成立,从评审情况来看,不影响中标结果。故责令采购人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针对采购人兰州工业学院招标文件设置存在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问题,我机关将对其进行约谈。
*、驳回其余投诉事项。
三、权利告知
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天内依法向甘肃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个月内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甘肃省财政厅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