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兰州-2026-07-21 00:00:00

甘财采处(****)**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机关对“兰州大学第一医院(第一临床医学院)医用吊塔采购项目”(项目编号:甘财采批字[****]*****号)第三包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项目名称:兰州大学第一医院(第一临床医学院)医用吊塔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甘财采批字[****]*****号
项目预算:****.*万元(第三包:***万元)
投诉人:陕西汉威医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前进西路****号嘉和尚品*号楼***室
被投诉人:甘肃西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通达街*号雁京商务大厦**层
第三包中标供应商:深圳市尚荣医用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宝龙街道宝龙工业城尚荣科技工业园一号厂房*楼*区
我机关依法对****年*月*日收到的陕西汉威医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对“兰州大学第一医院(第一临床医学院)医用吊塔采购项目”第三包采购过程、采购结果的投诉予以受理。因就投诉所涉部分内容需进行第三方专家论证、投诉人补正材料、向业绩相对方、检测机构发函,故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投诉处理期限相应顺延。
一、核查情况
投诉事项*:第三包中标供应商投标报价**.**万元,属异常低价,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诚信履约,评标委员会对该供应商“异常低价”的审查流于形式,未履行法定的“要求说明”及“核实”义务。
经核查,根据第三包招标文件、评标报告、供应商投标文件、第三包中标供应商的答复材料及提交的报价合理性说明、评标委员会的情况说明、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材料、投诉人提供的现有材料等,评标委员会已在评标现场依法要求第三包中标供应商就报价合理性进行书面澄清,并认定其报价合理,不存在影响产品质量或不能诚信履约情形。第三包中标供应商已向我机关提交《投标报价合理性说明及成本测算》及相关证明材料。现有材料不足以证明评标委员会的前述行为违背客观、公正、审慎原则,亦无法证明第三包中标价影响产品质量、第三包中标供应商不能诚信履约。认定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第三包中标产品不满足招标文件“第二部分 技术要求”中“功能”第●*条技术参数要求。第三包中标供应商针对前述技术参数要求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情形。
经核查,根据第三包招标文件、评标报告、供应商投标文件、第三包中标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的答复材料、投诉人提供的现有材料等,结合专家论证意见,第三包中标产品满足投诉事项*所涉技术参数要求。现有材料不足以证明第三包中标供应商针对前述内容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认定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第三包中标产品不满足招标文件“第二部分 技术要求”中“箱体”第**条、第*条、第**条、“监视器支架”第*条、第*条、第*条、“棚板”第**条、“挂架”第**条、“供电、供气”第**条、“监视器吊臂”第***条、“弹簧臂”第**条技术参数要求。第三包中标供应商针对前述技术参数要求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情形。
经核查,根据第三包招标文件、评标报告、供应商投标文件、第三包中标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的答复材料、投诉人提供的现有材料等,结合专家论证意见,认定投诉事项*部分成立。第三包中标产品不满足“箱体”第**条“≥*根立柱”技术参数要求,该投诉理由成立。第三包中标产品满足投诉事项*所涉其余技术参数要求,该投诉理由不成立。现有材料不足以证明第三包中标供应商针对前述内容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
二、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部分成立,从评审情况来看,不影响第三包中标结果。
*、驳回其余投诉事项。
三、权利告知
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天内依法向甘肃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个月内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甘肃省财政厅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