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固区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兰州市西固区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中心购置环卫作业车辆项目)
2026-07-21
甘肃/兰州 质疑投诉
西固区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兰州市西固区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中心购置环卫作业车辆项目)
甘肃/兰州-2026-07-21 00:00:00
西固区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兰州市西固区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中心购置环卫作业车辆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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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固区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兰州市西固区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中心购置环卫作业车辆项目)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局对“兰州市西固区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中心购置环卫作业车辆项目”(项目编号:西固财采备字[****]*****号)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项目名称:兰州市西固区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中心购置环卫作业车辆项目

项目编号:西固财采备字[****]*****号

项目预算:***.**万元

投诉人:天津亿达环卫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天津市宝坻区朝霞街道状元城*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森龙

被投诉人*:兰州市西固区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中心

地址:兰州市西固区庄浪西路***号

被投诉人*: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西固分中心

地址:兰州市西固区福利东路**号银泰逸翠园临街东侧办公楼**楼

一、投诉事项

****年*月**日,我机关收到对“兰州市西固区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中心购置环卫作业车辆项目”(项目编号:西固财采备字[****]*****号)采购结果的投诉书,于*月**日受理该投诉。

二、调查情况

我局受理投诉后,在投诉审查期间对投诉材料进行了依法查实,收集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供的答复材料,组织专家就投诉事项进行论证。现调查过程结束,我局对投诉人的投诉事项认定如下:

投诉事项*:当前评分标准未依法量化和细化,缺乏明确判断标准,扩大了评标委员会自由裁量空间,易引发主观比较,难以确保评标公正统一。

经核查,根据招标文件、评标报告、采购代理机构提供的答复材料、投诉人提供的现有材料等,投诉事项*所涉评分项为采购人为实现采购目的而设置,与采购需求相适应,已划分不同梯度等级,量化相应区间,设置不同区间分值,评标委员会按照前述评分项内容并运用自身知识、经验和判断进行打分,不存在评审因素未细化、未量化、缺乏明确判断标准、评审主观判断范围过大情形。认定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技术标评分标准存在双重标准的情况,针对同一技术参数进行了交叉且重复的计分操作,这使得评审分值规则显得杂乱无章。

经核查,结合项目招标文件技术评分细则、采购代理机构答复材料及投诉人提交的佐证材料综合核查研判,所涉项目技术标评分板块中,*处技术评分部分存在计分交叉、重复计分的情形。投诉事项*成立。

投诉事项*:将整车辆检测报告作为采购需求不合理。无形中加重了投标人的义务和经济成本,是以不合理条件对潜在供应商实施差别或歧视性待遇。

经核查,根据招标文件、采购代理机构答复材料及投诉人举证材料综合核查研判,该项目招标文件中将整车检测报告列为投标响应要求,但未明确该检测报告的出具主体、检测时效、检测项目范围、判定标准及采信依据,条款表述存在歧义。投诉事项*成立。

另在“招标文件*二、采购需求、商务需求和技术需求**、商务需求(*)项目采购内容”中要求供应商提供**认证报告。**认证属于国家法定强制性产品市场准入认证,是对应产品生产、销售、投入使用的法定必备条件,该认证属于行业统一底线准入标准,并非体现供应商差异化供货质量、技术水平及履约能力的择优评审指标。本案中,招标文件将属于法定资格准入条件的**认证报告设置为投标评审实质性要求,混淆了资格准入条件与项目评审因素的法定边界,超出法定评审因素设定范畴,建议取消。

投诉事项*:将制造商生产技术能力情况纳入评审范围不合理,与货物服务质量无直接关联,且不符合评审因素量化细化要求。

经核查,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号)第五十五条规定:“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本项目采购对象为投标人提供的货物及配套服务,投标主体为供应商,并非货物生产制造商。招标文件将制造商生产技术能力情况纳入评审范围,与投标人实际提供的本项目货物、服务质量无直接对应关系,超出法定可设置评审因素范畴。投诉事项*成立。

三、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一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驳回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成立,可能影响该项目采购结果,责令采购人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开展该项目采购活动。

*.责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招标文件编制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同时应加强对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提升政府采购业务能力,避免再次发生此类问题。

四、权利告知

如果不服本处理决定,可以依法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兰州市西固区财政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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