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佳木斯-2026-07-21 00:00:00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吉林省新尚品家具有限公司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榆树市华昌街道***生活馆
被投诉人*:黑龙江中招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会展银座*座***室
被投诉人*:嫩江市长福镇人民政府
地址:黑河市嫩江市长福镇镇直
一、投诉事项
投诉人关于长福镇光辉村机械采购项目(项目编号:〔******〕****〔**〕********投诉事宜本机关已依法受理,投诉事项原文引用如下:
(一)预中标人嫩江市迪沃农机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虚假材料及虚假声明函谋取中标,属于无效投标。
(二)预中标人嫩江市迪沃农机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属于无效投标。
(三)预中标人嫩江市迪沃农机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虚假材料及虚假声明函谋取中标,属于无效投标。
二、投诉事项调查核实情况
本机关对投诉事项进行了调查核实,要求被投诉人对投诉事项提供书面说明及相关佐证材料,向佳木斯市向阳区工业信息科技局进行了函询。
关于投诉事项(一)(三)。经查证,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中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为“收割机(标的名称),属于工业(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约翰·迪尔(佳木斯)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经向佳木斯市向阳区工业信息科技局(制造商注册登记所在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函询,其复函内容为“约翰·迪尔(佳木斯)农业机械有限公司****年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对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号)相关划分标准,属于中型企业,上述全部情况属实”,与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内容一致,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情形。据此,上述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二)。经查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条将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财务状况、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无重大违法记录等作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投诉人关于成交供应商注册资本与实际认缴资金不一致,认为成交供应商不具备履约能力缺乏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据此,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处理决定
经研究,本机关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一)(二)(三)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日内向嫩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个月内向嫩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抄送:嫩江市迪沃农机有限责任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