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庐县财政局行政处理决定书
2026-07-21
浙江/杭州 质疑投诉
桐庐县财政局行政处理决定书
浙江/杭州-2026-07-21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年瑶琳镇农创客孵化园***大屏采购项目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杭州良智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城南街道大奇山路***号

被投诉人*:桐庐县瑶琳镇人民政府

地址:桐庐县瑶琳镇仙境路***号

被投诉人*: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桐庐分中心

地址:桐庐县经济开发区石珠路***号经济开发区科技孵化园*座五楼

五、基本情况

一、关于投诉事项*。投诉人主张“被投诉人未履行义务,泄漏投标涉密文件与企业商业”,但未提供具体有效的证据。被投诉人在质疑答复函中表示“中标结果公告中需详细列明主要标的信息,包括标的名称、品牌规格型号、数量、单价等。质疑方可通过合法公开渠道获取相关信息。本次质疑核心为评审委员会是否按招标文件规范评审、是否存在漏扣分问题,并非基于贵公司非公开商业”,投诉调查阶段,被投诉人再次确认上述意见。此外,杭州皓屏科技有限公司在《说明函》中,已就投诉人的商务技术得分、投标型号及其检验检测报告等相关内容作了解释说明。故,结合现有证据材料,投诉人上述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据此,投诉事项*,不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询问或者质疑事项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采购人应当暂停签订合同,已经签订合同的,应当中止履行合同。《浙江省政府采购询问和质疑实施办法》(浙财采监〔****〕**号)第六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询问事项、质疑事项可能成立的,在询问答复、质疑答复前可暂停采购活动。询问事项、质疑事项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采购人应当暂停签订合同;已经签订合同的,应当中止履行合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十四条规定,供应商对评审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或者竞争性磋商小组协助答复质疑。本项目中标结果公告后,杭州皓屏科技有限公司于****年*月**日对采购过程、采购结果提出质疑,被投诉人桐庐县瑶琳镇人民政府和被投诉人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桐庐分中心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协助答复质疑,于****年*月**日作出质疑答复,认定质疑事项部分成立,且影响本项目采购结果。被投诉人于****年*月**日向杭州良智科技有限公司发出了《关于取消****年瑶琳镇农创客孵化园***大屏采购项目中标结果的告知函》,已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本机关,并依法发布废标公告,并无不当。在质疑处理期间(****年*月**日至****年*月**日),经原评标委员会复核,发现质疑事项成立且影响采购结果,被投诉人主动予以纠正并拟作废标处理,未与杭州良智科技有限公司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相关处理程序并无不当。并且,质疑处理程序与重新评审程序分属不同的法律程序。重新评审受《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的严格限制,适用于特定法定情形;而质疑处理程序中的原评标委员会协助答复质疑,系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十四条之规定,系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为查明质疑事项而组织的复核活动,其目的在于协助答复质疑,而非启动法定重新评审程序。本案中,原评标委员会在质疑处理程序中签署《政府采购项目质疑内容复核记录表》,协助被投诉人答复质疑,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不构成重新评审。投诉人主张“被投诉人组织重新评审、取消中标资格,全程违反法定程序”“仅为技术认知分歧,不属于法定重新评审情形”“被投诉人取消中标、重启采购,不符合法定重新采购条件”“被投诉人无故拖延项目推进,滥用职权损害企业合法权益”,均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据此,投诉事项*、*、*、*,均不成立。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桐庐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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