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阳江-2026-07-20 00:00:00
发布机构:发布时间:********** **:**:**
采购计划编号:
投诉人:天津亿达环卫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址:天津市宝坻区朝霞街道状元城*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森龙
被投诉人*:阳春市潭水镇人民政府(以下称采购人)
地址:阳春市潭水镇向阳路
被投诉人*:永信恒昌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代理机构)
地址:阳春市春城街道育德路中兴华府***商铺二楼
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潭水镇环卫设施补短板项目”(项目编号****—********,以下称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年*月*日依法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请求:*. 依据《政府采购质疑投诉办法》第二十八条继续暂停本项目后续采购活动,直至投诉事项妥善处理完毕;*. 依据《政府采购质疑投诉办法》第三十二条,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确保采购过程经得起审查,严格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八十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八条,依法依规履行相关职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第七十八条、第八十三条,对采购人、代理机构的违规行为展开严格审查;*. 针对投诉事项,责令采购人、代理机构对招标文件不合理内容逐项修改,对招标文件开展非歧视性、竞争性及采购政策审查。
投诉人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压缩式垃圾车的上料方式表述模糊,缺乏明确界定。
投诉事项*:当前评分标准未依法量化和细化,缺乏明确判断标准,扩大了评标委员会自由裁量空间,易引发主观比较,难以确保评标公正统一。
投诉事项*:“对‘▲’重要技术参数的响应程度”的分值未与评审因素量化指标对应,未能全面涵盖所有技术参数,且总扣分超限,不符合相关规定。现行评审标准中,“▲”重要技术参数低于采购需求的扣分设定过重,轻微差异便触发高额扣分,既加太了投标难度,又使优质产品因微小偏离错失竞争,有损采购公平。
投诉事项*:变相要求满足全部技术参数要求不合理,限制供应商竞争范围,不利激发市场活力、实现采购最优目标。招标文件第二章采购需求第**、**、**、**页,关于“投标(响应)供应商可提供与本项目参数相符或优于的货物、工程及服务。”的条款设置不合理,该条款内容变相要求满足全部技术参数要求。
投诉事项*:仅将供应商自身业绩作为评审标准具有一定局限性,应纳入所投产品制造商的业绩,能直接体现产品技术成熟度、市场认可度及生产稳定性。业绩评分标准设定过高,要求提供*份业绩方得满分,此规定与《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相悖。
投诉事项*:将第三方检测报告作为评审依据、采购需求不合理,变相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检测,无形中加重了投标人的义务和经济成本,是以不合理条件对潜在供应商实施差别或歧视性待遇。
投诉事项*:将“售后服务机构设置”设为评审标准不合理,变相设准入障碍,增加外地企业负担,构成地域歧视,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歧视待遇。
投诉事项*:付款方式中缺乏明确的支付时间点。
投诉事项*:招标文件引用已废止的“**/*********”标准。文件编制不规范,表述不完整。
采购人及代理机构称:项目于*月**日发布采购公告,期间接到多名供应商的咨询电话,*月**日发布采购更正公告(第一次)。经慎重考虑,于****年*月*日暂停该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并于当天发布项目暂停采购公告;于*月**日给予质疑供应商回复,告知项目暂停,具体恢复时间留意相关公告。自该项目暂停之日起,根据供应商提出的质疑和建议,对采购需求和招标文件作重大调整;具体恢复时间将根据项目实际推进情况,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及工作要求,发布相关公告,并及时报备后续进展。
经调查,本机关查明:
本项目预算金额*,***,***.**元,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年*月**日,代理机构发布招标公告,****年*月**日,代理机构发布更正公告(第一次);*月*日,代理机构发布更正公告;*月**日,代理机构发布更正公告(第二次);*月*日,代理机构发布更正公告(第三次)。*月*日,投诉人提出质疑;*月**日,代理机构答复质疑;*月*日,投诉人提起投诉,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于*月*日依法受理其投诉。
本项目尚未开标、评标。
调查情况。经查,本项目已于*月*日发布采购更正公告(第三次),并已上传更正后的招标文件。
以上事实,有投诉人提交的投诉材料,采购人、代理机构提交的答复材料,本项目招标文件以及相关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等材料在案佐证。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
投诉人提及的投诉事项***均是针对招标文件设定的采购需求以及评审标准提起,基于本项目招标文件中关于采购需求及评审标准已作调整和修改,投诉事项提及的招标文件已失效,相关事实依据客观上已不存在。
因此,投诉事项***均缺乏事实依据。
综上,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投诉事项***均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均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日内依法向阳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个月内向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阳春市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