额敏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2026-07-21
新疆/塔城市 质疑投诉
额敏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新疆/塔城市-2026-07-21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额敏县****年中央改善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补助资金项目(二次)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塔城地区分公司

地址:新疆塔城市塔尔巴哈台南路(中国银行南侧)

被投诉人:中移建设有限公司(第一中标候选人)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蜂窝路**号(综合楼*层***、***、***)

相关供应商:*

地址:*

当事人:*

地址:*

五、基本情况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塔城地区分公司不服额敏县第一中学于****年*月**日就额敏县****年中央改善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补助资金项目(二次)采购项目编号:***************作出的质疑答复,于 ****年*月*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已于****年*月*日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一:中标人投报的核心软硬件产品并非由其自身(中小企业)制造,其《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填写的“制造商”信息虚假,涉嫌“借壳贴牌”骗取政策红利。
经审查,投诉人未提供相关证据,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二:中标人未按规定填写产品规格型号,以“定制”模糊标答,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涉嫌弄虚作假。
经审查,被投诉人未提供相关证据,该投诉事项成立。
投诉事项三:中标人中移建设有限公司投报的“希沃”品牌核心设备关键技术参数严重不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且在质疑答复中凭空捏造产品配置、掩盖虚假响应事实,依法应认定投标无效。
经审查,被投诉人未提供相关证据,该投诉事项成立。
投诉事项四:中标人投报的“拓竹/三维机器人仿真平台(*年服务)”系完全虚构的软件产品,被投诉人在质疑答复中以“未公开展示”、“***合作”等主观臆断强行洗白,掩盖中标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事实。
经审查,被投诉人未提供相关证据,该投诉事项成立。
投诉事项五:中标人投报的“拓竹************”激光切割机系盗用品牌、混淆制造商、虚构产品来源,被投诉人以“合作推出”、“业务拓展”为由强行背书,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经审查,投诉人未提供相关证据,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六:本项目评审结果严重不合理,原评标委员会未依法履行对投标文件真实性、合规性的审查职责,对明显存在的重大瑕疵与虚假响应视而不见,导致中标结果显失公平。
经审查,投诉人未提供相关证据,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七:中标人投标的硬件产品“扫描仪”在报价明细中标注为“定制”,违反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一型一证”原则,涉嫌以“定制”之名规避法定认证义务与参数审查。
经审查,投诉人未提供相关证据,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八:中标人投标的硬件产品“**助教机”标注为“定制”,不仅违反国家强制性认证规定,更掩盖了其使用非标拼凑产品、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事实。
经审查,投诉人未提供相关证据,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九:中标人投标的“**阅卷系统”标注为“首标/定制”,属于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且**天内根本无法完成从需求调研到验收的完整软件开发周期,涉嫌虚假承诺。
经审查,投诉人未提供相关证据,被投诉人也未进行答复,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十:中标人投标的“**精准教学云平台服务”标注为“首标/定制”,涉及等保二级备案及国家平台对接,**天内绝无可能完成,属于严重虚假响应。
经审查,投诉人未提供相关证据,被投诉人也未进行答复,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十一:以“定制”方式响应核心教学产品,违背国家“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教育”的政策导向及教育信息化“普惠服务、共建共享”的基本原则,存在极大的质量与交付风险。
经审查,投诉人未提供相关证据,被投诉人也未进行答复,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十二:以“定制”响应数字化校园管理系统及**教学应用,不符合国家关于“教学应用与课堂深度融合”及人工智能教育的政策要求,产品实施风险极高,无法满足大数据精准教学的实际需求。
经审查,投诉人未提供相关证据,被投诉人也未进行答复,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处理依据: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五条 应当由投诉人承担举证责任的投诉事项,投诉人未提供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投诉事项不成立;被投诉人未按照投诉答复通知书要求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同其放弃说明权利,依法承担不利后果。投诉事项二、三、四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二条 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规定,投诉事项二、三、四成立且影响采购结果。
处理结果: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采购人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七、其他补充事宜

相关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额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额敏县财政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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