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资讯
贵阳市殡仪服务中心物业服务采购项目质疑公示
2026-07-21
贵州/贵阳 变更澄清
新闻资讯
贵阳市殡仪服务中心物业服务采购项目质疑公示
贵州/贵阳-2026-07-21 00:00:00
贵州/贵阳-2026-07-21 00:00:00
一、质疑项目情况
项目序列号:*****************项目名称:贵阳市殡仪服务中心物业服务采购项目
品目编号:********************品目名称:贵阳市殡仪服务中心物业服务采购项目
采购代理:贵州鑫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二、质疑信息
质疑供应商:贵阳城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田园南路关口寨安置房综合办公楼*层
三、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质疑环节:中标结果公告和中标结果更正公告
质疑内容:质疑事项*:质疑事项*:第一中标候选人近三年经营活动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不具备合格投标主体资格。
事实依据:经核查,本项目第一中标候选人在近三年经营存续期间,受到过行政部门的相关行政处罚,已有多份生效司法文书、行政处罚文书予以佐证,具体如下: *.执行案号(****)黔****执恢**号; *.执行案号(****)黔****执***号; *.行政处罚文书:南人社监罚字〔****〕第*******号。 上述法律文件足以证明,第一中标候选人在经营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本项目为物业服务项目,用工人员数量多,对劳资管理要求严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良好的商业信誉,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拖欠职工工资被人社部门作出行政处罚、被法院立案强制执行,属于法定经营违法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投标人为近三年存在重大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相关法规,用人单位若曾受到劳动监察行政处罚或被法院强制执行,则存在严重失信记录及行政处罚记录,其商业信誉不符合要求,不满足服务类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基本准入条件。 *. 根据贵阳市殡仪服务中心物业服务采购项目采购文件(项目编号:***************)第*页第三节“供应商资格条件”第*条,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违法违规记录。
事实依据:经核查,本项目第一中标候选人在近三年经营存续期间,受到过行政部门的相关行政处罚,已有多份生效司法文书、行政处罚文书予以佐证,具体如下: *.执行案号(****)黔****执恢**号; *.执行案号(****)黔****执***号; *.行政处罚文书:南人社监罚字〔****〕第*******号。 上述法律文件足以证明,第一中标候选人在经营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本项目为物业服务项目,用工人员数量多,对劳资管理要求严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良好的商业信誉,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拖欠职工工资被人社部门作出行政处罚、被法院立案强制执行,属于法定经营违法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投标人为近三年存在重大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相关法规,用人单位若曾受到劳动监察行政处罚或被法院强制执行,则存在严重失信记录及行政处罚记录,其商业信誉不符合要求,不满足服务类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基本准入条件。 *. 根据贵阳市殡仪服务中心物业服务采购项目采购文件(项目编号:***************)第*页第三节“供应商资格条件”第*条,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违法违规记录。
请求:*.立即核查(****)黔****执恢**号、(****)黔****执***号执行文书及南人社监罚字〔****〕第*******号行政处罚文书的真实性、有效性,依法核实第一中标候选人近三年存在的经营违法违规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规定,认定该中标候选人不具备合格供应商资格,否决其中标资格、取消第一中标候选人排序;
*.在合格投标人范围内依法顺延确定中标候选人;
*.在法定时限内向我方出具加盖单位公章的正式书面质疑答复文件,完整列明核查过程、处理结论及理由。
四、调查事项及处理决定
调查事项及处理决定:根据采购文件“第一章第三节 供应商资格条件”:
*.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违法违规记录:
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格式文件详见相关文件范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较大数额认定:根据财政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较大数额罚款”具体适用问题的意见财库【****】*号规定的“较大数额罚款”认定为***万元以上的罚款)。
根据贵单位提供的相关材料:
*.执行案号(****)黔****执恢**号:显示该单位于****年**月**日被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执行罚款,金额为******元,此项不属于较大数额罚款,不存在重大违法记录,不构成投标否决条件。
*.执行案号(****)黔****执***号:显示该单位于****年**月**日被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执行罚款,金额为******元,此项不属于较大数额罚款,不存在重大违法记录,不构成投标否决条件。
*.行政处罚文书:南人社监罚字【****】第*******号:显示该单位于****年**月**日被南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处罚金额为****元的行政处罚,此项不属于较大数额罚款,不存在重大违法记录,不构成投标否决条件。
综上:第一中标候选人在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未出现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等行政处罚,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五、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四条。 对此回复如有异议,可以在答复期满后**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六、相关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