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漳州-2026-07-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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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事项:中标候选人厦门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联合体成员:福建省鑫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满足法定及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资格条件, 评标委员会未依法否决其投标,存在重大评审错误,恳请招标人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复核并依法重新定标。异议理由:*. 注册人员不达标直接导致资质资格不满足,属于法定投标资格缺陷《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是住建部发布的强制性资质资格判定依据,注册建造师数量是资质存续有效的核心硬性指标。企业在册注册人员未达到对应等级最低要求,即丧失对应等级的法定资质资格,不满足《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福建省鑫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市政注册建造师仅*人,远低于三级资质最低*人的法定底线,实质不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有效资质资格。*. 联合体资质实行“各方分别达标”原则,牵头人资质不能弥补成员资格缺陷《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为强制性效力性规定,联合体各成员需各自独立满足自身分工对应的全部资质标准,资质条件不具有连带补足效力。即便牵头人厦门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资质达标,也不能消除联合体成员资质资格缺失的根本性缺陷,该联合体整体投标资格不符合法律及招标文件要求。
*. 评标委员会未否决不合格投标,违反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评审结论错误《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三)项明确,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招标文件资格条件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案涉联合体成员人员不达标、资质资格缺失属于显性可核查的资格瑕疵,评标委员会未核查、未认定、未否决,违法将其推荐为中标候选人,评审结果违法无效。
*.本项目实行评定分离制度,案涉联合体不具备择优定标的合法基础依据漳州市住建局《漳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评定分离”实施细则》(漳建规〔****〕*号),评定分离以投标人合法合规、具备完整履约资质为择优前提。案涉联合体存在法定资格硬伤,不具备参与择优定标的基础条件,定标委员会不得将其纳入中标候选人范围。
异议诉求:*. 请求招标人立即提请原评标委员会对中标候选人厦门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鑫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联合体)的投标资格开展 专项复核;*. 请求复核后依法认定:福建省鑫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市政公用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数量未达到《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 *** 号)、建办市函〔****〕*** 号规定的最低人员标准,不具备承 担本项目市政施工的相应资质资格,该联合体整体属于“不符合国家及招标文件规定资格条件”的投标人,依法否决其全部投标;*. 请求招标人、定标委员会依据复核结论,对本项目重新开展资格审查与定标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