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嘉兴-2026-07-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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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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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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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食品药品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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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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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海盐县市场监管局
海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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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处理*起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任务,现将任务处置情况公示如下: 一、抽样编号为********************的甜馒头(自制)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 抽检基本情况 海盐县望海巧丽馒头店销售的甜馒头(自制),经抽样检验,糖精钠(以糖精计)、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杭州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对当事人海盐县望海巧丽馒头店作出如下处罚: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甜馒头(自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九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九)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予以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元。 二、抽样编号为********************的韭菜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海盐县望海启敏蔬菜摊经营的韭菜,经抽样检验,多菌灵项目不符合**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杭州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对当事人海盐县望海启敏蔬菜摊作出如下处置: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已构成违法。 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案涉食品货值金额较小,能如实说明产品进货来源,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食源性疾病等后果。且案发后当事人主动采取改正措施,同时积极配合调查,能够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考虑,责令当事人改正,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并将违法线索移送供货商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置。 海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六年七月二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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