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处理结果公告]阳新县财政局关于对2026年阳新县部分学校饮水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2026-07-20
湖北/黄石 质疑投诉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阳新县财政局关于对2026年阳新县部分学校饮水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湖北/黄石-2026-07-20 00:00:00

阳新县财政局关于对****年阳新县部分学校饮水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发布日期:********** **:**发布单位:阳新县财政局|阅读次数:

一、项目名称:****年阳新县部分学校饮水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四川宝宝达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

被投诉人:阳新县学校安全和后勤保障中心

地址:阳新县

相关供应商*:湖北安幸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湖北省

相关当事人:至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阳新县

三、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阳新县学校安全和后勤保障中心****年阳新县部分学校饮水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采购项目编号:*****************))的投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我局于****年*月**日受理并依法进行了审查。
(一)投诉内容及投诉请求
投诉事项*:评标小组违规对等于最高限价**%的报价启动异常低价核查,擅自扩大审查范围,违背询价文件明确约定。
投诉事项*:项目采用最低价评审办法,评审小组在双方报价基本一致的情况下,直接选定报价偏高单位成交,违反法定评审规则。
投诉事项*:评审小组对报价相近的两家供应商实施差异化,选择性审查,存在歧视性评审行为,评审结论依法无效。
投诉请求*、依法撤销本项目已作出的成交结果,取消现有成交供应商的成交资格。
投诉请求*、责令采购人、代理机构组织原评审小组重新开展评审,严格按照本项目询价文件约定及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报价低于最高限价**%方可启动异常低价审查”的规则,我司报价******元依法不触发异常低价审查。
投诉请求*、重新评审过程中,严格执行最低评审价法,我司报价全场最低且实质性响应全部采购要求,应依法确定我司为成交候选人;若评审无法正常开展,责令采购人、代理机构重新组织本项目采购活动。
投诉请求*、对本次评审过程中扩大审查范围、差异化评审、违反最低价中标规则等问题立案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处理意见书面正式答复我司。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经审查,采购人询价文件第四章“评审办法及标准”第*点“报价评审”第一款*.*项“异常低价审查”第四项已明确规定,“询价小组认为投标人报价过低,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不能诚信履约的其他情形”属于异常低价审查的兜底条款。投诉人的投标报价正好等于本采购项目最高限价的**%,虽未低于询价文件明确要求的触发标准,但询价小组依据询价文件第四项认为该报价属于报价过低情形,可能影响产品质量和履约,因此有权启动异常低价审查程序,要求投标人作出说明,该操作符合询价文件规定。因此,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经审查,采购人提供的《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表》,询价小组针对报价异常的投标供应商,系依据询价文件第四章“评审办法及标准”第*点“报价评审”第一款*.*项“异常低价审查”第三、四项规定,启动了异常低价审查。本项目共有*家供应商接受询价小组审查,投诉人公司与中标人公司均在其中,且所有被审查供应商都按要求作出了回复;询价小组结合各供应商的回复情况最终确定了成交供应商,并未直接选定报价偏高的供应商成交。因此,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经审查,结合采购人提供的《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表》,询价小组针对异常低价开展的审查符合询价文件的条款规定,两家报价相近的供应商均已纳入审查范围。投诉人主张评审小组对报价相近的两家供应商实施差异化、选择性审查,存在歧视性评审行为,该主张缺乏事实依据。因此,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综上所述,我局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我局作出如下决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
投诉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五、其他补充事宜

阳新县财政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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