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2026-07-20 00:00:00
(来源:全南县人民政府网站)
为进一步规范我院采购管理,现从全南县人民政府网站****年*月*日公开发布的《“以案释法”典型案例:采购单位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案例》中节选有关问题主要内容,供各单位学习。案例情况及法律依据如下。
一、案例要点
某公司在代理全南县城市管理局“全南县城区绿地养护市场化运作(****-****年)项目”采购活动中,发现存在招标文件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等问题。
二、案件基本情况
全南县财政局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项目突出问题系统整治开展抽取采购项目专项检查,检查中发现县城市管理局实施的“全南县城区绿地养护市场化运作(****-****年)项目”,存在招标文件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等问题。具体表现如下:*.技术分:五、团队力量(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安全负责人、绿化主管、财务主管)均要求具有本科或以上学历,提供县级、省级或以上政府部门颁发的荣誉表彰;其他管理人员要求具有劳动模范荣誉称号或五一劳动奖章、国家级先进个人荣誉等。*.商务分:一、企业荣誉:投标人获得过地级市或以上人民政府(或行政主管部门)主办的园林绿化类赛事评比奖项的,“金奖(一等奖)”及以上荣誉证书,“银奖(二等奖)”。某公司及采购单位上述行为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行为。
三、处理理由
代理某公司及采购单位在项目招标文件中设置的资格条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设定的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规定,构成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四、处理结果
责令某公司、采购单位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各****元。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 第(三)项及《江西省财政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基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全南县财政局
****年*月*日
(转载处室:科技创新发展处,转载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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