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左凭祥市综合档案馆配套设备采购项目质疑答复函
2026-07-20
广西/崇左 变更澄清
崇左凭祥市综合档案馆配套设备采购项目质疑答复函
广西/崇左-2026-07-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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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人:四川梅思迪雅科技有限公司

质疑人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新都香城北路***号附**号

联系人:王袁洪 联系电话:***********

我公司于****年***日收到贵公司以邮寄送达的方式,递交了关于崇左凭祥市综合档案馆配套设备采购项目的质疑函。针对贵公司提出的问题,我公司进行了认真核实,现对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中标供应商永亨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所提供产品的制造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已暂停,不具备强制性认证产品的生产资质,不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事实依据:

我公司根据永亨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就本项目中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可知:“*.智能无人库房自控管理控制器、空气质量云测仪、空调远程智能控制器、除湿加湿净化一体机、移动水车,属于工业行业;制造商为河北因朵科技有限公司司,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小型企业”(见附件*)

通过市场监管总局修订形成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年修订)》及本项目采购需求可知:除湿加湿净化一体机,采用冷冻压缩机作为除湿核心结构,湿膜加湿、空气净化、***智能控制均为附加配套功能。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规定,带压缩机制冷除湿功能的设备归入空调器(****)范畴;(见附件*附链接:*****://***.****.***.**/****/**/****/***/****/************************************.****)

通过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查询,上述产品的制造商河北因朵科技有限公司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已暂停。(见附件*,附链接:*****://**.****.**/**********/******/**************?***********=***¤*********=)

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注销、暂停、撤销实施规则》*.*认证证书暂停的有关规定(*)认证证书暂停期间应视为无效,暂停期间内不得出厂、进口认证证书覆盖的产品,对于已经出厂、进口的认证证书覆盖产品,认证机构须根据证书暂停原因评价产品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对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向质检部门进行通报或采取相应措施。

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条:为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的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以下简称强制性产品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在此次采购项目中,中标供应商永亨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所提供产品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已处于暂停状态,该产品未通过认证,也未标注认证标志。根据规定,认证证书暂停期间应视为无效,暂停期间内不得出厂、进口认证证书覆盖范围的产品。

法律依据: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条:为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的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以下简称强制性产品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号)第二十条: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质疑事项答复:公司结合采购人、被质疑人质疑答复及我公司核实情况,答复如下:

公司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年修订版)查证,以及对中标供应商及产品制造商的问询调查除湿加湿净化一体机不符合描述与界定的强制性产品认证,不需要进行强制性产品认证。具体事实依据如下:

*、质疑供应商援引《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年修订)》将该产品归入空调器(****)范畴的主张,存在标准认知偏差标的物“除湿加湿净化一体机”的核心产品功能为“除湿、加湿、净化”一体化,该产品除湿模块仅为辅助功能之一,整机属于多功能环境调控设备,与传统意义上以制冷除湿为单一或主要功能的除湿机存在显著区别。目前该品类产品在***认证目录中的分类归属尚不明确,质疑供应商将其直接归入空调器(****)类别缺乏充分依据。

*、质疑人通过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查询的制造商河北因朵科技有限公司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已暂停内容中的“净化除酸型除湿加湿一体机”,该认证证书所涉产品与本项目采购标的物“除湿加湿净化一体机”存在功能性能差异,不能等同认定该产品与本项目采购产品无关因此,本项质疑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号)文的规定,中标供应商已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其关于制造商河北因朵科技有限公司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信息的声明,属于中小企业划型范畴。认证证书与《中小企业声明函》划型标准无关。因此,本项质疑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

综上,该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十六条规定,继续开展本项目采购活动。

质疑人如对本次答复不满意,可在质疑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有关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投诉。

招标代理机构:广西华义展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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