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滁州-2026-07-20 00:00:00
安徽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滁州卷烟厂特种车辆维修(*********)项目招标文件澄清公告*
(项目编号:**********************)
一、关于“招标文件业绩评分标准设置不合理,门槛过高限制市场公平竞争”的异议事项
经核实,为更好地匹配滁州卷烟厂现有**辆特种车辆的维修业务实际需求,保障项目履约质量,现对原招标文件商务评审中“类似业绩及维修车辆评审”第*项标准予以调整修改。具体修改如下:
自****年*月*日以来,根据投标人服务维修车辆的数量进行评价(分值区间为***分)。按单个签订合同服务车辆数量分档计分,按最高分档计分(不重复积分),具体标准调整为:
服务维修的车辆数量在**辆以下的,得*分;
服务维修的车辆数量在**辆(含)至**辆(不含)的,得*分;
服务维修的车辆数量在**辆(含)至**辆(不含)的,得*分;
服务维修的车辆数量在**辆(含)至**辆(不含)的,得*分;
服务维修的车辆数量在**辆(含)以上的,得*分。
同时,对业绩佐证材料的认定规则进行如下修改:
原条款备注要求“投标文件中提供能够反映维修车辆数量的合同扫描件等相关证明文件,否则不得分”。
现修改为:“注:投标文件中须提供能够反映维修车辆数量的合同扫描件或框架协议扫描件。如无法体现上述评审内容的,须提供业主方(或合同甲方)出具的证明材料(须加盖业主方或合同(框架协议)甲方单位公章),否则不予认可。”
二、关于“以**厂内叉车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作为人员评分依据不合理、与维修核心履约能力无关”的异议事项
(一)经核实,该评分条款的设置与招标内容有关系,主要基于滁州卷烟厂厂区安全生产的硬性要求及维保履约的闭环管理需要,以及对投标单位实力的综合考量和能够满足招标人的要求。
*.滁州卷烟厂厂区安全管理的强制性要求。
滁州卷烟厂内的叉车、抱车、堆垛车、电动搬运车、电动平板车等均属于场内特种设备。依据滁州卷烟厂厂内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车辆完成维修作业后,必须由持有相应资质且具备一定驾龄的人员在场内开展试驾检测,以验证维修质量、排查故障隐患,坚决杜绝车辆“带病运行”引发安全事故。
*.维保履约的必备配套能力。
投标人的维修团队仅具备拆解维修能力,不足以完整履行全部维保工序。维修后的场内试驾与性能校验是特种车辆维修闭环作业中不可或缺的环节。若维修团队无持有**证的作业人员,将无法独立完成车辆维修后的检测试驾,进而无法保障最终的维保质量与安全。
*.评分条款的合理性。
设置**人员资质评分,并非单纯需要驾驶员,而是综合评判投标人是否具备完整、闭环且符合滁州卷烟厂厂区安全规范的全流程维保服务能力。
*.本项目涉及的特种车辆主要分布在以下*处场地:
滁州卷烟厂厂区内(滁州市世纪大道****号);
厂区外原料仓库(滁州市清流东路****号);
厂区外原料仓库(滁州市来安路***号)。
滁州卷烟厂厂区内与外部原料仓库之间距离较远,且三处场地均有特种车辆日常维保及故障抢修需求,为保障车辆维修能够及时得到同时响应,故投标人须配备专业修理人员人数配置数量要求在*人(含)至*人(含)之间。
该条款与项目实际履约需求及滁州卷烟厂厂区安全生产直接相关,不存在评审无关情形,按照招标文件规定。
(二)原招标文件商务评审中“驻点人员实力”第*点修改。
原“*.根据派驻人员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的年限进行评价(*分**分):*年以下不得分;*(含)**(含)年得*分;*(不含)**年(含)得*分;*年以上得*分。本小项最高得*分。
注:投标文件中提供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作业项目为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作业,**)扫描件,以取得证书的时间至投标截止时间计算。”
现修改如下:
*.根据派驻人员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的年限进行评价(*分**分):*年以下得*分;*(含)**(含)年得*分;*(不含)**年(含)得*分;*年以上得*分。本小项最高得*分。
注:投标文件中提供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作业项目为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作业,**)扫描件,以取得证书的时间至投标截止时间计算。可累计得分。
三、针对招标文件第五章“委托人要求”中第二条主要技术要求(参数)条款,作如下说明:
本项目要求配置驻点维修人员不少于*处,此规定系基于滁州卷烟厂实际工作需要。驻点分别为:滁州卷烟厂厂区内驻点(滁州市世纪大道****号)与滁州卷烟厂厂区外原料仓库驻点(滁州市清流东路****号、滁州市来安路***号)。因滁州卷烟厂厂区内与外部原料仓库地理位置相距较远,且两处场地均存在特种车辆日常维保及故障抢修需求,故需分别配备驻点维修人员,以保障车辆维修能够得到及时响应。
四、取消原招标文件中《所有配件、材料最高投标限价表》的*类、*类、*类分类设置,同步更新零配件最高限价,现就招标文件相关内容变更及澄清事项公告如下:
*、招标文件第五章“委托人要求”中最高投标限价以及附件《所有配件、材料最高投标限价表》予以调整,更新后内容详见澄清公告附件*;
*、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中附件*《特种车辆常用配件价格表》同步调整,更新后内容详见澄清公告附件*《特种车辆常用配件价格表》;
*、招标文件第六章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及所有配件、材料分项报价表予以调整,更新后格式及内容详见澄清公告附件*。
五、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延期至“****年*月*日*时**分**秒”。请各投标人及时关注澄清公告内容及附件。
注:此澄清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标人:安徽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安徽省滁州市世纪大道****号
联系人:刘工,电话:************
招标代理机构: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六楼
联系人:杨工
电话:*************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