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荆州-2026-07-20 00:00:00
荆州市财政局关于对荆州市中心城区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设施设备更新项目一期(垃圾收集转运设备)(第二次)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名称:荆州市中心城区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设施设备更新项目一期(垃圾收集转运设备)(第二次)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天津亿达环卫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天津市宝坻区朝霞街道状元城*号楼
被投诉人:荆州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
地址: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北京西路***号
相关当事人:湖北省招标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号兴业银行大厦五层
三、基本情况
预算金额为****.**万元,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项目编号为********************。****年*月**日,本项目发布第二次公开招标公告。
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为:
投诉事项*:本项目包*、包*、包*采购需求指向、倾向及限制性明显,框定了特定车型与制造商产品,削弱了项目竞争性与公平性,对潜在供应商构成不合理差别与歧视。
投诉事项*:本项目五个包组的评分标准未依法量化和细化,缺乏明确判断标准,扩大了评标委员会自由裁量空间,易引发主观比较,难以确保评标公正统一。
投诉事项*:本项目包*和包*业绩评审项限定采购内容业绩不合理;包*、*、*限定所投核心产品业绩不合理,存在明显限制性与倾向性。
投诉事项*:本项目五个包组将“服务车辆”作为采购需求和评审标准不合理,超出采购核心需求范围,扩大采购规模,增加了投标人的义务和成本。
投诉事项*:本项目五个包组限定要求制造商的体系认证证书作为评审标准不合理,具有限制性,应考虑投标人的体系认证证书,以更全面评估投标者的能力。将“售后服务类认证”作为评分标准不合理,与货物本身性能、质量等关键要素无直接关联,违反相关法规中评审因素应与货物质量相关的规定,以不合理条件限制和排斥潜在的供应商。
投诉事项*:本项目五个包组将维修工程师、技术支持人员,并附相关资质证明等作为采购需求和评审依据不合理,与专用车辆采购实际需求不匹配,片面强调人员数量忽视服务质量,构成对供应商不合理差别待遇。
投诉事项*:本项目包*、包*、包*要求提供车辆箱体承重的“副梁截面尺寸、连接方式和布局图,以及承载计算书;纵梁材质及布局说明”不合理,涉及商业秘密,差别对待潜在供应商。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现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五、其他补充事宜
荆州市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