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四平-2026-07-17 00:00:00
一、项目名称
****年双辽市午休课桌椅采购,项目编号:*************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洛阳凌航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河南省洛阳市伊滨区李村街道均和云谷**栋
被投诉人*:双辽市学校后勤服务中心
地址:双辽市辽北街辅教家园小区*楼
被投诉人*:双辽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双辽市政府办公室一楼
三、基本情况
采购文件公告日期:****年*月**日
质疑受理时间:****年*月*日
质疑答复时间:****年*月*日
投诉受理时间:****年*月*日
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项目全额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但小微企业预留金额*元,违反财库(****)**号强制性规定。
投诉事项*:商务评分设置大量远超国标强制底线的检测梯度加分,抬高投标门槛,差别待遇、排斥中小供应商。
投诉事项*:样品**分评审细则主观定性描述多,量化不足,评审自由裁量权过大,违反评审量化要求。
投诉事项*:业绩、认证加分条款歧视贸易型中小企业,新设企业天然失分,构成差别待遇。
投诉事项*:价格优惠扣除规则表述模糊,未明确小微企业、本国产品两项扣除能否叠加、计算顺序,评审标准存在歧义。
投诉事项*:异常低价审查条件严苛,设置无依据量化阈值+主观兜底条款,随意限制低价竟争。
投诉事项*:付款条款仅约定第三方检测合格后一次性全款支付,未约定检测时限、机构选定、复检费用、逾期违约责任,风险全部转嫁给中标中小企业。
投诉事项*:技术指标负偏离扣分规则表述误导,答复刻意曲解招标文件条款,指标管控规则不合理。
投诉事项*:技术暗标格式条款过于严苛,单纯排版瑕疵即可判定无效投标,违背优化营商环境政策。
投诉事项**:本项目属于技术标准统一的通用课桌椅,违法选用综合评分法,依法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本局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取证,查阅了本项目的采购文件、质疑函、质疑回复函、专家论证结果及其他相关材料,认定事实如下:
投诉事项****项均不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号第二条规定,中小企业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本项目全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并非仅面向小微企业采购,未违反中小企业扶持政策规定。
*、本项目采购物资对质量、安全及长期运行稳定性有较高要求。国家标准是产品进入市场的基本门槛,属于强制性底线要求。为优中选优,确保中标产品不仅合格,更能在关键指标上表现优异,招标文件在国家强制性标准基础上提出更高要求,并将其作为商务评分项的加分依据,而非资格门槛。《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号)第九条允许采购人在满足国家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实际需求提出更高技术要求。更高的技术水平通常意味着更强的履约保障能力,本评分项的设置符合项目采购需求,旨在保障采购质量,且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关于排斥潜在供应商或差别待遇的相关规定。该设置并不排斥中小供应商参与,仅作为衡量产品品质的择优依据投诉内容不成立。
*、根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令第**号)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且招标文件的评分办法对于样品打分标准细则明确,详尽,已具备量化细化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均要求投标人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对于贸易型供应商,其核心竞争力本质上来源于生产厂家的制造实力。将评分指向实际履约主体(厂家),比考核贸易商自身的“转卖能力”更直接反映项目质量,符合“择优”立法本意,而非排斥中小企业参与。该设置与货物质量直接相关,且未设置规模门槛。
*、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包,依法不执行小微企业价格扣除,不存在两项优惠叠加的评审场景。
*、财政部《关于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的通知》〔财库(****)*号〕明确统一四类启动审查情形,与招标文件条款完全一致,理应执行此文件。
*、招标文件中对于付款方式已经明确,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支付。
*、招标文件中采购需求里未涉及“*”项指标,故不涉及因*项指标废标的情况。
*、招标文件中所设立的暗标条款是吉林省财政厅为了持续规范吉林省政府采购双盲评审工作,切实提升评审工作效率,维护政府采购公平公正环境,根据最新工作部署要求,所设置的统一标准,不存在排斥任何投标人行为。
**、根据《吉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年版)》规定,该项目预算资金达到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限额标准,适用综合评分法。该项目采购的货物并非标准、技术统一项目并不适应于最低价评标价法。
以上**项投诉内容均不成立,根据《中华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五、其他补充事宜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双辽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双辽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双辽市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