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塔城市-2026-07-17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地直单位公租房提升改造项目家电类(二包)(二次)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塔城市永信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新疆塔城地区塔城市建新街(昌南国际*号楼二楼)
被投诉人*:塔城地区政务服务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址:塔城地区政务服务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公室
被投诉人*:塔城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塔城市迎宾路六合广场环路*号行政服务中心*区*楼
五、基本情况
塔城市永信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不服评标委员会于****月*月*日就地直单位公租房提升改造项目家电类(二包)(二次)作出的质疑答复,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年*月*日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以未提供“接入住建厅公租房智能门锁管理平台承诺书”为由作无效投标处理,缺乏招标文件依据且违反法定评审程序。
投诉事项*:对高价中标、围标串标及产品偏离的答复避重就轻、遗漏答复,未依法履行核查义务。
投诉事项*:质疑答复遗漏“中标冰箱冷冻室参数不符合要求”事项,且产品确属技术负偏离。
针对投诉事项*:经核实,“接入住建厅公租房智能门锁管理平台承诺书”未在招标文件第三章《采购清单》中标注★,也未在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废标和无效投标情形”条款中明确列为投标无效情形,同时未纳入《附表二:符合性审查表》的明确审查项。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条:“对于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并以醒目的方式标明。”该承诺书不属于招标文件明确的实质性要求,不属于法定可直接废标的实质性条款,故投诉事项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经核实,被投诉人作出的质疑答复未提供核查事实与依据,违反《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十五条:“质疑答复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三)质疑事项、质疑答复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符合法定答复要求,故投诉事项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经核实,投诉人在质疑函中将“中标产品 ***********冰箱冷冻室容积***,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列为独立质疑事项,并提交参数对比依据,但被投诉人作出的质疑答复未对该事项进行任何回应,未提供出任何符合的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违反《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十五条:“质疑答复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三)质疑事项、质疑答复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属于遗漏法定质疑事项,故投诉事项成立。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
第三十六条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处理结果:综上所述,投诉事项一、二、三项均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第三十六条(二)项之规定,该项目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本机关决定该项目予以废标,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七、其他补充事宜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向塔城地区行政公署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塔城地区财政局
****年**月**日
附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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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地财购〔****〕**号塔城地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