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车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2026-07-17
新疆/阿克苏 质疑投诉
库车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新疆/阿克苏-2026-07-17 00:00:00

一、项目编号:************-X***

二、项目名称:库车市哈尼喀塔木乡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污水处理)建设项目——安装环保监测设备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阿克苏轩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阿克苏地区阿克苏市新城街道文化社区团结路**号亨通商务中心九层**商铺

被投诉人*库车市哈尼喀塔木乡人民政府

地址:库车市哈尼喀塔木乡

被投诉人*库车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址:库车市胜利路**号市民服务中心*楼***室

相关供应商:

地址:

当事人:

地址:

五、基本情况

****年*月**日,投诉人阿克苏轩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参与了库车市哈尼喀塔木乡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污水处理)建设项目**安装环保监测设备项目的投标,采购方式询价,采购最高限价***万元,宁夏志垣建设有限公司为本次项目有效供应商,最终报价为**.****万元,根据本项目询价文件(二)询价须知说明*** 响应报价*.*政府采购评审中出现
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程序:(*)投标(响应)报价低于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平均值**%的。(*)投标(响应)报价低于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次低报价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投标(响应)报价低于采购项目最高限价**%。(*)评审委员会基于专业判断,认为供应商报价过低,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其他情形。
本项目报价异常临界值为最高限价的**%,即**.***万元。该供应商报价低于临界标准,已触发项目异常低价审查程序。但是,本次询价评审过程中,评审小组未依据采购文件约定启动异常低价审查程序,直接将其作废标处理,评标程序违法,供应商宁夏志垣建设有限公司的质疑事项成立,采购人库车市哈尼喀塔木乡人民政府向我局提出撤销原评审结果,重新开展询价采购工作,得到财政局批准,引发本案投诉人质疑投诉,财政局于****年*月*日收到完整的投诉书正式受理。
投诉事项*:两个被投诉人以“评审程序瑕疵”为由对全项目整体废标,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法定废标范围,废标决定无法律支撑。
经核查,此投诉事项不成立。*.本项目评标过程程序违法,评审委员会对一家供应商的异常低价情况未依法开展澄清审查工作,直接予以废除资格,未落实法定澄清时限,书面告知、举证申辩等法定程序,评审程序严重不规范,直接导致本次项目整体评审结果公正性、合法性存疑,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条 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的规定。《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评审专家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其评审意见无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 第(二)款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应予废标。异常低价供应商质疑成立,责令采购人重新招标。对违规评审专家,财政部门已对其违规行为给予警告、并处****元、不得获取评审费的行政处罚。
投诉事项*:评审委员会对异常低价审查流程不规范的后果,不应全部由我公司承担,更不能作为撤消已生效成交通知的理由,且被投诉人未履行前置监管报备,未书面告知我公司废标结果即发布废标公告,程序严重违法。
经核查,此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 第(二)款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应予废标”。本项目出现了严重的程序违法行为,因此采购人依法依规,对评标过程中程序违法的评标结果废除符合上述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尽管投诉事项不成立,但是,在本项目本次采购活动中反映出来的:评审专家评审过程程序违法,导致采购项目本次评审结果作废。若你方认为前述违规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综上调查结果,以上投诉事项中,投诉事项*、*均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之规定,驳回投诉人全部投诉请求,本项目采购活动继续依法推进。

七、其他补充事宜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向库车市人民政府或阿克苏地区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个月内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库车市财政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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