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宜昌-2026-07-17 00:00:00
西陵区财政局关于对西陵区平安城市视频监控维保租赁项目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名称:西陵区平安城市视频监控维保租赁项目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湖北盘恒麟建设有限公司
地址: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环城东路**路**栋*******室
被投诉人:中共宜昌市西陵区委政法委员会
地址:宜昌市西陵区翁家堰**号
三、基本情况
“西陵区平安城市视频监控维保租赁项目”(项目编号?******************)于****年*月**日在湖北省政府采购网发布公开招标公告。****年*月**日,湖北盘恒麟建设有限公司就采购文件中的部分评审因素及采购需求向采购人提出质疑,采购人于****年*月**日就质疑事项作出了回复,认定其相关质疑均不成立。****年*月**日,湖北盘恒麟建设有限公司因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年*月*日正式受理。
投诉事项:
*.采购文件将**/******履约能力评价认证设为评审加分项,属于“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及“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
*.采购文件将****信息系统服务交付能力等级证书设为评审加分项,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且存在歧视中小企业的问题。
*.商务条款要求中标单位在**日内完成全部传输链路无缝切换,远超同类项目行业常规,且风险分担不明确。
*.采购文件对维保总负责人的证书要求存在证书堆砌现象,且分值设置不均衡,构成不合理限制。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本机关正式受理投诉后,围绕投诉事项依法调取项目采购资料书面审查,组织行业专家专项论证,并向被投诉单位调查核实相关情况,现查明情况如下:
(一)关于投诉事项*
经核查,**/******履约能力评价认证主要适用于制造企业开展质量信用评价活动,与本项目实际需要无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履约能力评价认证不应作为本项目评审因素。投诉事项*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
经核查,****信息系统服务交付能力等级证书申请条件对注册资本、营业收入、技术人员数量等规模条件均作出一定的限制。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十七条相关规定,****信息系统服务交付能力等级证书设置为评审加分项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投诉事项*成立。
(三)关于投诉事项*
本项目交付时限系采购人结合项目实施复杂度、网络安全管控风险综合研判后设定的最长完成期限,该要求统一适用于所有潜在供应商,标准无差异化设置,不存在倾向性优待原服务运营商、限制排斥其他市场主体的情形。投诉事项*不成立。
(四)关于投诉事项*
***** 信息安全保障人员认证与信息安全管理(高级)专项技术证书同属信息安全管理专业范畴,考核核心内容高度重叠。招标文件同步将两项证书列为独立评审加分项,属于增设同质化冗余评审因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规定,该设置构成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歧视待遇。关于投诉提及维保总负责人评审指标偏重信息安全能力、缺少其他综合履职评审内容的问题,经核查,该评审规则系采购人结合本项目安全管控高标准保障需求合理设定,未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投诉事项*部分成立。
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理决定:责令修改采购文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投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五、其他补充事宜
西陵区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