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和田-2026-07-17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民丰县高级中学设备购置项目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天长市维仪教学仪器设备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滁州市天长市千秋街道新河北路*号北向南第**间门面
被投诉人*:民丰县教育和科学技术局
地址:新疆民丰县索达路***号
被投诉人*:新疆君道同城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库尔勒市石化大道**号浙江大厦*楼
五、基本情况
天长市维仪教学仪器设备销售有限公司对民丰县教育和科学技术局、新疆君道同城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于****年*月**日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年*月**日收到投诉书并依法予以受理,****年*月**日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审理期间,本机关调取项目全套采购文件、答复材料等核查取证。投诉事项*:招标文件中使用了废止的标准,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投诉事项*:以不合理的参数要求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投诉事项*:在招标文件中,将强制性标准作为技术参数要求,招标文件存在重大缺陷。投诉事项*:招标文件中存在的模糊不清、不完整或不规范的描述,导致不公平竞争。投诉事项*:招标文件中采购禁止生产的产品,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经核查投诉材料、答复材料、采购文件等,招标文件,存在引用************、************两个废止的标准,新标准核心安全、标识要求与旧标准核心安全、标识完全一致,现行************标准技术指标覆盖且严于旧版废止标准,所有潜在投标人统一适用同一标准开展投标响应,评审标准一致,市场多数厂家均可满足该技术要求,未限制潜在供应商公平竞争,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招标文件中教师演示讲台、学生实验桌、吊装主架舱体的外形固定尺寸,并非随意设定,结合现场固有条件确定规格参数,采购参数与项目实际安装使用需求相适配,同时尺寸仅为设备外观安装规格参数,国内众多生产厂家均可以按照该规格进行生产加工,市场可选供应商充足,并未指定特定厂家、品牌,未限制潜在供应商竞争,投诉人援引法规适用错误,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经查,***********《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为现行有效的强制性国家标准。本项目为高中物理吊装实验室,学生长期在该区域开展实验学习,学生桌台原材料属于该标准适用范围,招标文件将***********作为放射性指标检验方法依据,系落实校园安全管理的合理举措;***********、***********为现行强制性国家标准,但案涉理化板台面不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条在本案中并不适用,投诉人法律适用错误。招标文件中不存在将***********或***********标准限值设置为“允许负偏离”或“可偏离”的记载,依据财政部**号令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查明的事实:首先本项目属于政府采购项目,优先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号令;《招标投标法》主要针对工程建设项目,投诉人援引《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法律适用不当;其次易燃存储柜轴流风机已明确写明电源电压******、功率*.***,*.***离心风机为实验室通用设备,行业通用配电条件清晰,风量、风压、排毒效率等核心指标完备,供应商可充分响应采购需求,未限制潜在投标人,不满足歧视待遇造成不公平竞争,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经核查招标文件关于高中物理仪器配置的要求,采购人采购标的是理化实验教学仪器,国家药监局药监综械注[****]**号及生态环境部相关文件仅对医用体温计实施禁产要求,案涉*****℃物理实验用水银温度计属于教学仪器,不属于医疗器械范畴,现行法律法规未禁止该产品生产销售。采购人依据高中物理课程教学要求以及教学仪器配备目录设置本次采购技术参数,满足课堂直观教学的实际需求;经摸排市场有多家供应商可提供对应产品,未造成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后果。所以不构成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投诉事项不成立。
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结果:投诉事项*、*、*、*、*均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驳回投诉。
七、其他补充事宜
相关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民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民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民丰县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