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长春-2026-07-17 00:00:00
一、项目名称
长春市双阳区第一幼儿园家具及电器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采购计划*[****]******号*************** )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滁州市科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乌衣镇康泰路***号赏湖苑**号楼商业 **号
被投诉人*:长春市双阳区第一幼儿园
地址:长春市双阳区丙**路(南)与山河路(南)东***米交汇处
被投诉人*:长春市双阳区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长春市双阳区丹江街***号
三、基本情况
采购公告时间:****年*月*日
质疑受理时间:****年*月**日
质疑答复时间:****年*月**日
投诉受理时间:****年*月*日
投诉事项*:书架板材标准引用错误,刨花板产品错误用胶合板国家标准。(对应原质疑事项*)
投诉事项*:聚酯纤维吸音板未明确量化性能指标,采购需求不符合明确性要求(对应原质疑事项*)
投诉事项*:***彩屏设置多项不合理限定条款,且质疑答复完全遗漏该事项(对应原质疑事项*)
投诉请求:依法认定被投诉人未对***彩屏相关质疑事项作出答复的行为违法;依法责令被投诉人改正招标文件中的以下违法违规内容:修正书架产品的适用标准,更换为与刨花板材质匹配的国家标准(**/***********);补充聚酯纤维吸音板的核心量化性能指标(降噪系数***等);删除***彩屏接收卡与发送卡同品牌绑定、指定钢结构型号等限制竞争的条款,对带载数量限定补充设置必要性说明;
依法责令被投诉人在整改招标文件后,重新开展本项目采购活动。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本局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通过查阅招标文件、质疑函及质疑回复函、投诉材料、投诉回复函及其他相关材料,组织专家对招标文件和投诉事项进行论证,认定投诉人投诉事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规定,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长春市双阳区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