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师奇台农场5连、15连党群服务中心建设项目(EPC)设计采购施工一体化总承包行政处罚信息公告(一)
2026-07-17
新疆/五家渠 质疑投诉
第六师奇台农场5连、15连党群服务中心建设项目(EPC)设计采购施工一体化总承包行政处罚信息公告(一)
新疆/五家渠-2026-07-17 00:00:00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奇台农场文体广电旅游中心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第六师奇台农场*连、**连党群服务中心建设项目(***)设计采购施工一体化总承包

三、采购日期:****年**月**日

四、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奇台农场文体广电旅游中心

*、地址:奇台农场幸福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五、基本情况

本单位于****年*月**日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奇台农场文体广电旅游中心涉嫌采购文件工期设置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程序倒置、未采先定案”调查。经调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奇台农场文体广电旅游中心组织开展“第六师奇台农场*连、**连党群服务中心建设项目(***)设计采购施工一体化总承包(项目编号:************)”时,明知采购文件中规定的工期为冬季,无法在**月**日前完成施工,仍然设置“**月**日***月**日”为施工工期;且采购文件约定施工工期为**天(不含施工图设计),而实际施工时间高达***天(不含施工图设计),与原定工期相差巨大。采购文件的工期设置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涉嫌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以上事实,有该项目招标文件、询问笔录等印证资料为证。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六、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三)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七、处罚结果

责令限期改正,警告,由第六师奇台农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八、处罚日期

****年**月**日

九、执法机关信息

*、执法机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五家渠市财政局

*、联系人:第六师五家渠市财政局

*、联系电话:************

微信客服
公众号
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