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柳州-2026-07-17 00:00:00
质疑人:广西新生活医养健康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海江
授权代表人:韦花香
地 址:南宁市青秀区***号万达银座****室
我中心于****年*月*日收到质疑人递交的质疑函,对柳州市工人医院物业服务采购采购(***********************)项目的中标结果进行质疑。针对质疑人提出的质疑内容,现对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一、质疑事项
(一)质疑事项*:质疑人认为本项目分标一中标人广西晨禾城市环境服务有限公司(下称广西晨禾公司)和分标二中标人广西柳州和谐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下称柳州和谐居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均与其实际经营情况不符,有提供虚假中小企业声明相关数据的嫌疑。质疑人以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下载的该两家公司****年度报告为事实依据,以《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为法律依据。
(二)质疑事项*:质疑人认为本项目分标一和分标二中标人均为微型企业,不具备承接本项目分标一***人和分标二***人服务团队的履约能力,中标结果损害政府采购项目质量与质疑人合法权益。质疑人认为该两家公司现有的人员规模、营业收入和资产总额无法满足本项目分标一和分标二人员配置、团队薪资和社保等运营成本,微型企业在人员招聘、培训、管理及应急响应能力等方面存在显著不足,将直接影响本项目涉及医疗环境特殊要求的物业服务质量与安全运营。质疑人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十二条为法律依据。
(三)质疑事项*:质疑人认为本项目分标一和分标二中标人均无医院物业服务相关业绩,不符合本项目特殊服务要求,中标结果缺乏合理性和公平性。质疑人以该两家公司公开能查询到的中标或成交项目信息为事实依据,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七条为法律依据。
(四)质疑事项*:质疑人认为招标文件存在重大缺陷,违反财政部**号令第六十五条。质疑人以本项目招标文件采购需求为事实依据,以《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为法律依据。
(五)质疑事项*:质疑人认为本项目最低工资标准上调风险全部由投标人承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强制性规定。质疑人以招标文件报价要求为事实依据,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为法律依据。
(六)质疑事项*:质疑人认为招标文件缺陷直接影响中标结果的公正性。质疑人以招标文件设置要求互相矛盾,存在歧义和违法条款,导致各投标人基于不同的理解编制投标文件、核算成本,评审基础不一致,其在完全遵守招标文件要求的前提下参与投标,却因招标文件自身缺陷而未能中标,合法权益受为事实依据,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为法律依据。
综上,质疑人请求:
*.请招标代理和监督人组织重新核实本项目分标一和分标二中标人的工商登记、****年度报告数据以及实际从业人员数据,同时核实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所陈述内容是否属实,如不符合,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处理,并确认本项目中标无效;
*.依法确认招标文件存在上述歧义、重大缺陷及违反强制性规定的情形:
*.依法确认评标委员会未依据**号令第六十五条停止评标,采购程序违法;
*.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认定中标结果无效;
*.责令修改招标文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暂停本项目合同签订;
*.依法撤销本项目分标一和分标二中标人中标资格;
*.对本项目分标一和分标二中标人履约能力进行重新核查。
二、对质疑事项的答复情况
我中心结合采购人、被质疑人质疑答复及我中心核实情况,答复如下:
(一)针对质疑事项*
*.在处理质疑过程中,我中心分别向被质疑人广西晨禾公司和柳州和谐居公司发出请对质疑予以回复的函。
(*)广西晨禾公司在回复函中表示其《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填报从业人员**人,该人员统计口径严格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号)第四条规定执行,从业人员包含在岗正式员工、非全日制用工、项目劳务人员、季节性用工等全部实际为企业提供劳动的人员,并非仅限定为缴纳社会保险的人员;同时解释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内显示的参保人数**人,仅为其上一年度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长期固定员工,不能等同于全部从业人员,二者统计口径不一致,不存在数据矛盾。广西晨禾公司还提供了其****年度利润表和资产负债表,材料显示广西晨禾公司****年期末营业总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与其在本项目分标一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数据一致。
(*)柳州和谐居公司在回复函中表示其《中小企业声明函》中载明的从业人员***人是严格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填报规则统计的****年**月**日当日在本单位工作、并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数,并非只统计缴纳社会保险的人员,并提供了其****年度审计报告,材料显示柳州和谐居公司****年度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与其在本项目分标二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数据一致。
*.本项目分标一、分标二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物业管理。结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号)物业管理行业“从业人员***人以下或营业收入***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的划型标准,以及国家统计局印发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微型企业只需满足所列指标中的一项即可”的规定,广西晨禾公司符合物业管理行业中“从业人员***人以下”为微企业的划型标准,柳州和谐居公司符合物业管理行业中“营业收入***万元以下”为微企业的划型标准。
同时《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号)第十一条规定,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广西晨禾公司和柳州和谐居公司在本项目投标阶段,均已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了《中小企业声明函》并通过评标委员会审查。故上述两家供应商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符合规定。
*.我中心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中查询到关于“企业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填报年报相关信息”的文章,其中对于“企业年度报告中的‘参保人数’与‘从业人员’是否要保持一致?”的问题,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明确答复“参保人数是指单位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人数,与从业人员概念不同,不一定一致”。
综上,质疑人以广西晨禾公司和柳州和谐居公司两家企业实际缴纳社保人数与其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填报从业人员不一致为由质疑该两家公司提供虚假中小企业声明函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
(二)针对质疑事项*
*.广西晨禾公司在回复函中表示其具备成熟的弹性用工、劳务派遣、项目专项聘用机制,并长期与多家正规人力资源公司、劳务派遣单位签订战略合作协议,中标后完全可以配齐本项目分标一要求的***名服务人员。同时其现金流稳定,微型企业具备运营成本低、管理架构精简、成本管控能力强的优势,完全可以承担本项目三年服务周期内全部运营开支,且其核心管理人员均具备医院物业从业经历,可在项目进场前对全部招录人员开展专项培训,严格落实作业标准,具备承接本项目分标一的履约能力。
*.柳州和谐居公司在回复函表示其作为深耕柳州本地的物业服务企业,拥有充足的本地劳务资源储备,针对本项目分标二的***人服务团队,除现有在岗的核心管理、技术骨干外,其余一线服务人员可按项目要求完成招聘、培训、上岗工作,完全符合招标文件的进场要求,不存在人员规模无法满足项目需求的问题,并且资金实力完全可以支撑本项目履约,具备承接本项目分标二的履约能力。
*.收到质疑函后,我中心查阅了本项目招标文件及评审资料,本项目未禁止小微企业投标,未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时须提供拟投入服务人员的社保证明材料。广西晨禾公司、柳州和谐居公司的投标文件经采购人和评标委员会审查,均通过了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符合招标文件相关要求。各评标委员会成员遵循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严格以公开招标文件、各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作为评审依据,按照公开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方法及评标标准进行独立开展评审打分,依照得分由高至低顺序依法推荐分标*、分标*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本次评审程序规范,评审依据充分,全过程符合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四十条“政府采购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经营规模和财务指标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规定,我中心认为企业规模划型主要是为落实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政策的分类依据,微型企业只是市场主体规模划分结果,不能单凭企业属于微型企业就认为其不具备承接本项目的履约能力。
综上,质疑人以广西晨禾公司和柳州和谐居公司两家企业为微型企业,不具备承接本项目分标一***人和分标二***人服务团队的履约能力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故质疑事项*不成立。
(三)针对质疑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的规定,本项目招标文件未将业绩情况设置为“特定资格条件”,且评分标准中设置的分标一、分标二业绩分为“投标人****年*月*日起至今承接的同类物业服务项目(同类物业服务项目是指包含保洁、绿化服务两项服务内容的服务项目),每有一个服务项目得*分,满分*分”,并未要求投标人要有服务过医院这一特定行业的业绩才能获得加分。
*.我中心查看本项目的采购需求,本项目的服务场所为医院,但履约核心服务内容为日常环境保洁、电梯卫生和绿化养护等工作,并且在采购需求中已列明具体的服务标准要求、消毒标准等指标,广西晨禾公司和柳州和谐居公司两家企业均在投标文件中承诺完全响应服务内容要求。且两家公司已在资格性文件的“投标人资格声明函”中承诺其“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并且在针对质疑事项的回复函中再次承诺其具备本项目的履约能力。
综上,质疑人质疑广西晨禾公司和柳州和谐居公司两家企业无医院物业服务相关业绩,不符合本项目特殊服务要求缺乏事实依据,故质疑事项*不成立。
(四)针对质疑事项*、*、*:
*.我中心查阅质疑人投标文件,质疑人在其商务技术文件的《投标函》中已明确承诺“*.已详细审查全部招标文件,包括修改文件(如有的话)以及全部参考资料和有关附件,已经了解我方对于招标文件、采购过程、采购结果有依法进行询问、质疑、投诉的权利及相关渠道和要求。*.在投标之前已经与贵方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完全理解并接受招标文件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对招标文件的合理性、合法性不再有异议”,并在《投标函》中签字和加盖**电子签章,该项材料经评标委员会审查符合招标文件相关要求,质疑人在《投标函》中认可并承诺的内容与在质疑事项*、*、*中质疑招标文件的表述互相矛盾。
*.质疑事项*、*、*均是对采购文件的质疑,本项目于****年*月*日发布公开招标公告,****年*月*日发布中标结果公告。质疑人于****年*月*日获取采购文件,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十一条:“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个工作日内提出”的规定,质疑人对采购文件的法定质疑期为****年*月**日前。而质疑人在法定质疑期内没有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并正常参加了本项目投标,因此质疑人于****年*月*日递交针对采购文件质疑函的时间已超过法定质疑期,故我中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质疑函中质疑事项*、*、*涉及采购文件的质疑内容不予受理。
根据以上情况,质疑人的质疑事项***均不成立,质疑事项***已超出法定质疑期,不予受理。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十六条规定,继续开展本项目采购活动。
感谢质疑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参与、支持和监督。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十七条规定,如质疑人对本次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柳州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