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拉萨-2026-07-17 00:00:00
西藏拉萨市城关区扎细街道夺底路**号鹏泰大酒店(原康桑宾馆)部分楼层出租
招标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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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易公告
- 交易结果公示
西藏拉萨市城关区扎细街道夺底路**号鹏泰大酒店(原康桑宾馆)部分楼层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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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藏拉萨市城关区扎细街道夺底路**号鹏泰大酒店(原康桑宾馆)部分楼层出租 |
| 标的名称 | 西藏拉萨市城关区扎细街道夺底路**号鹏泰大酒店(原康桑宾馆)部分楼层出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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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编码 | ******************* | 挂牌价格 | ***.** 万元 | |||
| 价格说明 | —— |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个工作日 | 挂牌起始日期 | ********** | |||
| 是否联合出租 | 否 | 挂牌截止日期 | ********** | |||
| 是否允许联合承租 | 否 | 是否涉及优先权 | 不涉及 | |||
| 一、标的基本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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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的简介 |
标的查看联系人:彭正东电话:***********
资产位于拉萨市城关区夺底路**号的鹏泰大酒店(原康桑宾馆),系国有宾馆类经营性物业;总建筑面积****.**㎡,共*层,涵盖***间客房、茶楼大厅雅座及包间**间、配套会议室*间、***㎡用餐区及停车场等附属设施;设施设备基本完好,小改可经营;本次招租不含一楼***㎡已出租商铺。
资产信息表(房地产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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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的资产数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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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出租方简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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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评估信息 | ||||||||||||||||||||||||||||||||||||||||||||||||||||||||||||||||||||||||||||||
| 标的企业评估核准或备案情况 | 评估机构(估值机构) | 北京华通德信资产评估事务所(普通合伙) | ||||||||||||||||||||||||||||||||||||||||||||||||||||||||||||||||||||||||||||
| 评估/询价基准日 | ********** | |||||||||||||||||||||||||||||||||||||||||||||||||||||||||||||||||||||||||||||
| 评估核准(备案)机构 | 西藏天海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
| 核准/备案日期 | ********** | |||||||||||||||||||||||||||||||||||||||||||||||||||||||||||||||||||||||||||||
| 出租标的对应评估价值/询价值 | ***.** 万元 | |||||||||||||||||||||||||||||||||||||||||||||||||||||||||||||||||||||||||||||
| 账面净值(万元) | 业务无法提供 | |||||||||||||||||||||||||||||||||||||||||||||||||||||||||||||||||||||||||||||
| 备注 | —— | |||||||||||||||||||||||||||||||||||||||||||||||||||||||||||||||||||||||||||||
| 四、交易条件与承租方资格条件 | ||||||||||||||||||||||||||||||||||||||||||||||||||||||||||||||||||||||||||||||
| 交易条件 | 挂牌价格 | ***.** 万元 | ||||||||||||||||||||||||||||||||||||||||||||||||||||||||||||||||||||||||||||
| 价格说明 | —— | |||||||||||||||||||||||||||||||||||||||||||||||||||||||||||||||||||||||||||||
| 履约保证金处置方式 |
*.押金
在租赁合同签订时,承租方须交押金: ******元作为对承租商铺按时交纳租金的保证。若承租方无拖欠租金等违约行为,合同期满后,三十日之内凭押金收据原件由出租方不计息等额退还,若承租方出现拖欠租金、水电费及合同约定行为,延迟缴费*日,出租方有权将押金抵作租金或水电费,并要求承租方补足押金,若押金不足抵扣租金的,催缴剩余租金并要求补足押金,承租方应在押金扣除**日内将所扣除押金补足,**日内未补足,出租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
*.履约保证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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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租金支付方式 | 一次性 | |||||||||||||||||||||||||||||||||||||||||||||||||||||||||||||||||||||||||||||
| 租赁期限 | *年 | |||||||||||||||||||||||||||||||||||||||||||||||||||||||||||||||||||||||||||||
| 与出租相关的其他条件 |
一、本次交易通过西藏产权交易中心专用账户结算。
二、出租方和承租方应于成交次日起**个工作日内签订《租赁合同》。
三、付款期限:
一次性付款:承租方应于《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个月租金;后续按照合同约定每年*月缴纳全年租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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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租方须承诺事项 |
*.承诺具备合法承租方资格,无隐瞒资质、信用不良等影响履约的情形;
*.承诺按时足额支付履约保证金、物业押金及租金、相关费用;
*.承诺合法合规使用租赁物,维护租赁物完好,承担损坏赔偿责任;
*.承诺按时结清因使用租赁物产生的各类应付款项;
*.承诺严格履行合同约定,违约时自愿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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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租方资格条件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中国境内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企事业法人或其他组织: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意向承租方还需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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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名提交材料 | 根据公告要求,在公告期内提供相应报名材料 | |||||||||||||||||||||||||||||||||||||||||||||||||||||||||||||||||||||||||||||
| 报名材料 | 请 登录 后下载或预览相关附件 | |||||||||||||||||||||||||||||||||||||||||||||||||||||||||||||||||||||||||||||
| 重要信息披露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租赁期限*年,给予装修免租期*个月,不含在*年租期内,押金**万元,履约保证金**万元,租金按年支付。租金从第二年起在上一年的基础上逐年递增*%。
*、承租方租赁该房屋(场地)用于 商业 用途,使用时应遵守国家、行业和本市有关房屋(场地)的规定,合法合规使用。在租赁期内未征得方书面同意,以及按规定须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前,承租方不得改变房屋(场地)使用用途。
*、出租方以现状出租该标的,意向承租方在报名前应自行或聘请专家对标的进行全面勘察,并充分了解标的可能存在的风险和瑕疵,若意向承租方在西藏产权交易中心报名后,则视为充分知晓并认可转让标的可能存在的所有风险及瑕疵,同意按照标的现状承租。因此,意向承租方承租成功后不得提出任何异议。
*、商铺/门面(场地)内供电仅适用于一般生活、照明用电,不具备大功率供电条件,承租方如需大功率超负荷用电或特殊用电,在保证租赁物供电安全的前提下,承租方需向出租方提出书面申请,出租方视自身供电情况进行审批。经出租方审核同意后,承租方可自行解决,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在未取得出租方同意下,承租方不得擅自增添大功率超负荷、特殊用电设施设备。设施设备的安装、调试全程必须严格按照用电操作规程由专业人员安装调试,并取得相关部门或出租方的验收。
*、承租方增添的用电设施、设备,由承租方负责维护、看护,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火灾、人身触电伤亡、供电设施设备损坏、第三者使用电设施设备损坏及电网停电等事故,对由此造成的包括但不限于经济损失、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等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法律及民事责任。
*、承租方必须保证用电安全,不得私接乱搭电线、插板、不得向外转供电,不得在室内对充电电器设备(包括但不限于电动车、电瓶等)进行充电。承租方在租赁房屋(场地)内应该安装有可靠的电气保护装置,遇有故障时能迅速切断电源。因承租方超容量用电、违规充电造成安全事故均由承租方负责,由此造成的包括但不限于经济损失、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等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法律及民事责任。
*、出租方或第三方如需对供电设备及线路例行的维修、保养、改造等造成停电,不属于出租方违约,出租方无需赔偿由此给承租方造成的损失。
*、租赁合同期内,承租方对租赁范围内的线路、电表等设备的维护、更换由承租方负责,但维护、更换前须书面报备出租方,经出租方同意后方可实施。添加和安装全过程必须严格按照用电操作规程由专业人员规范安装,不得私自乱拉、乱接线路,由此造成的安全事故均由承租方承担,若对租赁房屋(场地)造成经济损失的,出租方有权追究其责任并索赔。
*、在合同期内如供电、供水部门调整费用收取标准,出租方有权对租赁合同内约定的水电相关费用做相应调整。
**、在租赁期,如果发生政府有关部门征收租赁合同未列出项目但与使用该房屋(场地)有关的费用,均由承租方支付。
**、 因不可抗力(如地震、台风、政府行为等)导致的水、电、燃气供应中断,出租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承租方在进场装修(改造)前**日,应当向出租方提供装修(改造)设计文件(包括装修(改造)图纸等资料)及装修(改造)公司的资质证书(须三级以上施工资质),供出租方审查。在获得出租方施工批准及当地消防部门的装修(改造)审核经书面同意后方可办理进场装修(改造)手续。上述装修(改造)设计文件经出租方及当地消防部门批准后,未经出租方及当地消防部门书面同意,承租方不得擅自变更。
**、办理装修(改造)手续时,承租方必须与出租方签订装修(改造)期间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书》,未经出租方事先书面同意,承租方不得改动消防系统及设施设备,因改动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承租方自行承担。承租方所使用装修(改造)材料须具备产品合格证并取得权威机构的检测证明;承租方装修(改造)竣工时,必须自行办理消防验收手续,未通过消防验收的,不得开业经营(但不影响计租日的起算)。上述审核意见、检测证明等,承租方需在取得当日向出租方备案。承租方在装修(改造)期间,需动用明火进行施工作业时,必须事先取得出租方的书面许可,但出租方的许可并不免除承租方应承担的消防安全责任。
**、承租方对该物业的装饰装修(改造)必须符合法律法规,遵守出租方关于装修(改造)设计文件审查的规章制度,不得破坏该物业主体结构和出租方已完成的公共区域装修(改造),承租方应承诺对装修(改造)设计文件自行承担全部责任,在装修(改造)过程中服从出租方及相关政府部门的管理和指挥,并向出租方缴纳装修(改造)押金后方可施工。装修(改造)押金用于包括但不限于装修(改造)管理费、装修(改造)押金、垃圾清运费等费用。装修(改造)押金收费标准按月租金计付,最高金额不得超过*个月租金总和,具体金额由双方协商确认。如承租方对该物业进行装饰装修(改造)造成出租方或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失,应由承租方自行负责全部赔偿。装修(改造)完成后资料及流程规范并无上述情况出现,出租方不计息等额退还租赁合同项下装修(改造)押金。
**、承租方进场装修(改造)前,须提供消防审核批复文件(或受理书)、工程安装一切险及公众责任险的保单,供出租方审查。
**、承租方违反租赁合同约定的各项要求对该房屋(场地)进行装饰装修(改造)的,则出租方有权通知承租方改正。自出租方发出通知之日起超过*日,承租方未改正的,则出租方有权对该物业停止水、电等能源供应或直接采取强制措施予以纠正;因此而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租赁合同项下装修(改造)期不予延长,计租日不予顺延,承租方仍应当按租赁合同约定承担租金等费用;逾期超过**天未改正的,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出租方有权没收租赁合同项下履约保证金和装修(改造)押金作为违约金。
**、装修(改造)期内,承租方应当承担该物业产生的水、电、燃气、热力等公用事业费用。
**、进场装修(改造)前,承租方负责向中国国内一家信誉优良的保险公司为其装修(改造)工程购买工程险、第三者责任险及施工人员团队意外险,其中工程险应按工程合同总造价投保,第三者责任险累计赔偿限额不低于人民币***万元、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不低于人民币***万元、每人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不低于人民币**万元,施工人员团队意外险每人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不少于人民币**万元;承租方同时应当为该物业内承租方完成的装饰装修(改造)、存放商品、货物以及承租方自行购置的设施设备购买财产一切险,按财产原值投保并承担保险费用。因承租方装修中发生包括但不限于人身安全事故、违规拆除、欠薪欠款等问题,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全部责任,由此给出租方造成损失的,承租方承担赔偿责任与违约责任,出租方有权终止合同。
**、承租方应当分别在装修(改造)及开业日前五日内将有关保单及已付保费凭证等证明文件呈交出租方审核。同时,该保险应当在租赁期限内持续有效。
**、承租方需让具备合法劳务资质的施工单位/劳务公司承接装修(改造)工程,严禁分包、转包给无用工主体资格的个人;承租方为装修(改造)期间农民工工资支付首要责任主体,出租方有权对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核查。
**、承租方申请装修(改造)开工,施工单位应提供银行保函、保险担保等等效凭证,约定人工费用每月拨付周期;施工单位需建立“用工协议*考勤记录*工资表*支付凭证”闭环台账,工资表经农民工签字确认后报出租方备案。
**、承租方装修(改造)期间,施工场地应公示工资专用账户信息、维权电话等内容,确保信息公示到位。
**、 承租方聘请施工单位欠薪的,承租方需先行垫付;施工方未按约定拨付人工费用或履行监督义务导致欠薪的,需向农民工加付支付拖欠工资赔偿金,且出租方有权解除租赁合同并追究其违约责任。
**、经双方约定,按照先付费再使用的原则,承租方在支付租金、押金、履约保证金,且出租方在收到上述款项后,出租方将房屋(场地)及附属设备设施一并交付于承租方。交付以钥匙交付为交付标志,钥匙一共 / 把,除此外,出租方不再提供任何与房屋(场地)有关的资料或协助。交付房屋(场地)时,双方应对房屋(场地)现状进行拍照,并对照片及附属设备设施清单签字确认作为合同附件,以作为房屋(场地)交还的依据使用。未拍照的,以房屋(场地)建筑图纸等文件记载的房屋(场地)状况为准。
**、租赁期间,因承租方自身原因导致不再租用出租方房屋(场地)的,承租方须提前一个月向出租方提交书面申请,经出租方批准同意,承租方应当向出租方归还所有出租方向承租方提供的管理资料和工程资料的任何原件和复印件,并使该房屋(场地)符合交付时的各项标准要求、且保持清洁完好状态(以移交清单为依据),承租方在结清租金、物业费、卫生费、水电费 等所有费用并签订“合同解除协议”后,双方可解除租赁合同。
**、解除合同并经过出租方指定的搬离期限后,承租方在该房屋(场地)内遗留的任何装饰装修(改造)、设施设备、物品等均视为承租方放弃了所有权及其他一切权利,出租方有权自行予以处置(包括作为垃圾予以处理),且无需赔偿承租方;因处置上述物品、设施等产生的相关费用,出租方支付后有权向承租方追索。
**、租赁期间承租方不得将租赁合同项下租赁房屋(场地)全部或部分转租、转借,变相转租、转借给他人,抵押所承租商铺门面,用承租财产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担保,擅自调换使用,层层转让形式炒作租赁财产。若出现以上情形的均视为承租方严重违约,出租方有权提前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全部商铺或门面,履约保证金概不退还,一切承租方自身或第三方的损失及装修(改造)残值价值等,由承租方自行负责,同时出租方有权追偿由此受到的全部损失。
**、*年租赁期满后租赁合同自然终止,出租方有权收回租赁房屋(场地)。如承租方续租赁该房屋(场地),承租方须在合同期满前的**日之内向出租方提出续租申请,在征得出租方同意后,且承租方无违法、无违约、无欠款、积极配合出租方管理且信誉良好的前提下,出租方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公开招租,在同等条件下,承租方享有优先承租权。
**、标的查看联系人:彭正东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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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证金条款 | 交纳金额 | ** 万元 | ||||||||||||||||||||||||||||||||||||||||||||||||||||||||||||||||||||||||||||
| 保证金说明 | —— | |||||||||||||||||||||||||||||||||||||||||||||||||||||||||||||||||||||||||||||
| 交纳截止时间 | ********** **:**:** | |||||||||||||||||||||||||||||||||||||||||||||||||||||||||||||||||||||||||||||
| 交纳注意事项 | 交纳资金以到达指定账户为准,交纳方式:转账支票、电汇、网银等。 | |||||||||||||||||||||||||||||||||||||||||||||||||||||||||||||||||||||||||||||
| 保证金处置方式 |
一、确认投资方后保证金处置 意向投资方经本所确认为投资方后,交纳的交易保证金首先冲抵其应向本所支付的服务费用;若有余额,在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后转为交易价款。其他意向投资方交纳的保证金全额、原渠道、无息退还。 二、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挂牌申请人或交易所损失的; *.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通过参与交易获取挂牌申请人或交易相关方的商业机密,侵害挂牌申请人或交易相关方合法权益的; *.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违反法律法规或交易所交易规则,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公平交易的; *.意向投资方被确认投资资格后,单方退出交易,拒绝参加后续竞买程序的; *.意向投资方被确认为投资方后,明确表示放弃受让或拒绝签署成交文件的; *.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挂牌申请人或本所造成损失的; *.意向投资方经本所确认为投资方后,投资方未按约定时限签署交易合同; *.交易合同签订后,投资方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 *.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违反其在参与交易过程中做出的承诺的; **.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时,因意向投资方自身原因而无法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 **.其他依据交易所交易规则或法律规定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 三、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经挂牌申请人书面告知,本所依据本公告在交易保证金中扣除投资方和挂牌申请人应支付的服务费用 若有余额,将余额划转至挂牌申请人的指定账户。 四、保证金的处置,不影响守约方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违约方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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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披露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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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挂牌信息 |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 **个工作日 | |||||||||||||||||||||||||||||||||||||||||||||||||||||||||||||||||||||||||||||
| 无合格意向承租方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到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
| 有合格意向承租方 | 动态报价 | |||||||||||||||||||||||||||||||||||||||||||||||||||||||||||||||||||||||||||||
| 六、联系方式 | ||||||||||||||||||||||||||||||||||||||||||||||||||||||||||||||||||||||||||||||
| 交易机构 | 项目咨询联系人 | 旦经理 | 项目咨询联系电话 | ************ | ||||||||||||||||||||||||||||||||||||||||||||||||||||||||||||||||||||||||||
| 项目报名联系人 | 央经理 | 项目报名联系电话 | ************ | |||||||||||||||||||||||||||||||||||||||||||||||||||||||||||||||||||||||||||
| 项目报名联系人 | 央经理 | 项目报名联系电话 | ************ | |||||||||||||||||||||||||||||||||||||||||||||||||||||||||||||||||||||||||||
| 七、交易须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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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 西藏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依据挂牌申请人委托,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项目公告。 本中心披露的项目相关信息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本中心对任何人的承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以本中心的名义做出有关交易的承诺,本中心对此类承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条 意向方(报名人)参与交易的,应当遵守本中心的交易规则,并仔细阅读本须知。 第三条 意向方报名前应认真阅读项目公告,西藏产权交易中心交易风险提示书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风险、项目情况、瑕疵披露、相关权利义务等。 第四条 本中心官网(***.******.***)及第四产权(***.****.***)为本中心指定的网上交易地址,意向方可通过上述网站链接注册参与在线交易。 关于网上报名的说明 第五条 意向方参与交易,需通过本中心官网及第四产权平台进行注册、提交报名申请。 第六条本中心已按照挂牌申请人的要求对标的现状和已知的瑕疵、风险进行了披露,但该行为不能视为本中心对标的物作出的品质保证,本中心对此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第七条 意向方报名应具备公告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和相关报名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并确保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八条 意向方应在公告要求的有效报名时间段内按照本中心或第四产权平台的提示提交报名材料,并交纳足额保证金(以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本中心指定资金结算账户为准)。意向方在交纳保证金时,若自身漏填、错填、不规范填报、不及时补报系统提供的识别码或其他与项目资金匹配相关的信息等原因造成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及时参与交易,所引发的后果由意向方自行负责。 第九条 若*个及以上的意向方组成联合体报名参与交易的,须注意以下事项: (一)符合公告的相关要求。 (二)联合体各方应签署书面联合协议【参考性文本 】,并在报名时通过报名系统提交。 *.联合协议应当载明联合体各方的主体身份、联合投资行为的代理人、投资后的权利分配、义务承担等内容。 *.联合体以代理人的名义,在交易平台完成注册、报名、竞价。 *.代理人应当使用本人账户通过转账方式交纳保证金,不得由第三方代付。 第十条 若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意向方参与交易的,该意向方应遵循《西藏产权交易中心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 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若意向方提交资料的内容不符合要求,应在本中心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正并重新提交或补充提交。逾期提交的,本中心将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 公告期限截止后,已完成报名手续的意向方不得单方撤回报名。 第十三条 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有外文文本、少数民族语言文本的,需自行翻译成中文文本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方对其翻译的中文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关于通知事项的说明 第十四条本中心将同时按以下方式向意向方发送有关事项通知: (一)通过本中心或第四产权平台向意向方的网上注册账户发送系统通知; (二)按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人手机号码发送手机短信。 网站信息或手机短信一旦发送成功,即视为意向方已经收到。请意向方保持手机通讯通畅,并及时登录系统查看通知消息。 关于网上竞价的说明 第十五条 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应按照项目公告或竞价公告的要求参与网络竞价。竞价过程中,意向方应遵循《西藏产权交易中心网络竞价操作规则》 的相关规定。 关于交易成功的说明 第十六条 意向方交易未成功的,本中心将在交易成功次日起*个工作日内原途径、全额、无息退还其交纳的保证金。 第十七条 本须知所称交易成功是指: *.公告期限届满后,若仅征集到一家合格意向投资方的,且被确认具备投资资格,即为交易成功; *.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动态竞价和集中竞价方式组织交易的,由本中心按网络竞价规则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招投标(比选)、竞争性谈判、综合评议方式组织交易的,按发出的中标(中选)通知书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拍卖方式组织交易的,按拍卖结果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其他方式组织交易的,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确定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第十八条 本中心按照《西藏产权交易中心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 的相关规定退还或处置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 第十九条 交易成功后,本中心按照交易规则或公告要求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第二十条 本须知的最终解释权归本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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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风险提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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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产权交易中心交易风险提示书 特别提示:本风险提示书不能取代投资者本人的投资判断,也不会降低投资者参与西藏产权交易中心各项交易活动的固有风险,相应的投资风险、履约责任以及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尊敬的投资者: 您通过西藏产权交易中心参与交易时,可能会存在因交易、投资带来的收益不确定性风险。本风险提示书旨在让您更好地了解其中的风险,审慎做出交易决策。您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仔细阅读并确保自己理解本风险提示书的全部内容,了解交易规则、项目公告、交易须知、申请人承诺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并结合自身的投资经验、目标、财务状况、风险承受能力等自行决定是否参与交易。对本风险提示书有不理解的地方请及时咨询西藏产权交易中心相关人员。 投资者可能面对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经济和市场风险 因经济、市场环境变化或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可能导致交易标的价值波动,甚至导致西藏产权交易中心无法继续为投资者提供交易服务,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二、信息披露风险 西藏产权交易中心披露的交易标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披露公告以及交易标的图片、名称、文字描述及其他相关信息等)系西藏产权交易中心根据转让方(融资方或项目方)提供的信息内容进行发布,西藏产权交易中心仅对披露信息内容进行齐全性和合规性审核,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名称、图片、描述与交易标的实际相符,西藏产权交易中心也不对交易标的做任何担保。投资者在决定参与交易活动前,应对交易标的进行充分全面了解。对明示按交易标的现状进行交易的,投资者应当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自行勘察交易标的实物。投资者提交交易申请、参与竞买的,即表明认可交易标的现状。投资者应自行承担可能由此产生的损失。 三、交易风险 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可能面对以下风险,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保证金不予退还风险。投资者未按照交易规则及项目公告等规定参与交易或履行相关义务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可能不予退还或产生其他不利后果。 *.中止、终结交易风险。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易标的权属纠纷、法院判决、行政行为、西藏产权交易中心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网络竞价系统软硬件故障或网络故障等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情形,西藏产权交易中心可以做出中止、终结交易的决定,投资者自行承担可能产生的损失。 *.互联网操作风险。通过互联网参与交易,投资者可能存在交易账户信息泄露、身份被仿冒、操作不当、投资者终端软硬件与西藏产权交易中心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交易系统不兼容、终端设备时间与交易系统时间不符、终端软硬件或网络故障造成交易失败、失误等互联网操作风险。 *.优先购买权行权风险。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应详细阅读项目公告关于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约定,并遵守《西藏产权交易中心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否则可能会承担行权方式不当引致的责任或风险。投资者存在因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行权而不能成为最终投资人的风险。 四、其他风险 *.因战争、自然灾害、通讯故障、电力故障、运营服务商网络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导致交易标的损毁灭失或西藏产权交易中心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交易系统异常甚至瘫痪,导致交易终结的,西藏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损失。 *.交易标的成交后,对交易标的交割过程中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包装、运输、交付、税费等一切费用、纷争等,均由交易双方依据交易合同、项目公告及西藏产权交易中心交易规则,自行承担和处理,西藏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资者因填写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注册账户无法激活或保证金无法退还的,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西藏产权交易中心敬告各投资者,应当根据自身的经济条件、心理及风险承受能力谨慎、理性参与交易,树立正确投资理念,确保资金安全。本风险提示书并不能揭示参与西藏产权交易中心各项交易活动的全部风险及情形,投资者务必对此有清醒认识,审慎做出各项交易决策。 投资有风险,交易须谨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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