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协和重庆医院医疗家具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2026-07-17
重庆 质疑投诉
武汉协和重庆医院医疗家具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重庆-2026-07-17 00:00:00

武汉协和重庆医院医疗家具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年第**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的相关规定,现本机关对“武汉协和重庆医院医疗家具采购”(项目号:***********)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采购时间:****年**月**日

二、项目名称:武汉协和重庆医院医疗家具采购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重庆玖久鸿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重庆市九龙坡区华福大道北段**号**幢附***号


被投诉人*:重庆两江新区人民医院

通讯地址:重庆市两江新区两江总部智慧生态城**栋*楼


被投诉人*:重庆两江新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通讯地址:重庆市两江新区加工区*路*号自贸大厦*号楼****室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被投诉人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该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篇 项目技术(质量)需求中二、招标项目技术需求所有带“▲”的技术参数须提供由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出具带有“***”标志的检测(检验)报告,委托单位为投标人或所投产品制造商……第四篇 资格审查及评标办法 评分标准中技术参数(**分),要求提供相关检验检测报告进行评审。我公司认为:(*)以上要求提供的相关检测报告必须满足技术参数中要求的检测项,属于指定性、唯一性的检测报告,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限制了市场竞争。阻碍及排斥了相关合法供应商参与本项目公平竞争。(*)投标阶段要求提交的检验报告与合同履约没有直接关联,不是成为参加本次采购项目的必要条件,反而投标阶段要求提供检验报告且必须满足技术参数中要求的多条检测项,排斥了没有相应检测报告的合格供应商,指向了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投标产品是否满足招标技术参数,检测报告只是其中一种证明材料,并不是唯一的技术支撑资料。(*)技术参数中要求的检测报告不是国家强制性标准,本条要求将其作为唯一的检测依据,存在排他性、歧视性。(*)本条要求属于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综上,本条不能作为评审因素。投诉事项*,招标文件第二篇 项目技术(质量)需求中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第四篇 资格审查及评标办法 评标标准中样品评审(**分),要求提供样品进行评审。我公司认为:(*)招标文件技术参数文字描述非常清楚,本次招标标的是普通货物采购,不是高精尖等高科技产品,书面方式完全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我司认为书面描述无法确保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完全符合采购需求,应该是完善技术参数,而不是要求供应商提供样品进行判断,增加投标难度和投标成本(很多材质及配件需定制专用模具才能制作,样品制作成本高昂),建议投标时提供承诺书,中标后提供样品作为履约验收的参考依据。(*)本条评审因素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也与合同履行无关。相当于对投标人的规模条件做出了要求,无形排斥了大部分小微型企业,属于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我公司认为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指的是无法用书面方式准确描述,本项目是货物采购,完全可以书面方式准确描述,同时中标后提供样品作为履约验收的参考依据更避免了排斥小微型企业投标,也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因此采购人以上回复是不成立的。如果非要要求供应商投标时提供样品,那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意义在哪里?任何项目都可以以此为借口不用遵守本条规定,本条规定将形同虚设。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予以驳回。

六、其他补充事宜

重庆市两江新区财政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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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协和重庆医院医疗家具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年第**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的相关规定,现本机关对“武汉协和重庆医院医疗家具采购”(项目号:***********)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采购时间:****年**月**日

二、项目名称:武汉协和重庆医院医疗家具采购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重庆玖久鸿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重庆市九龙坡区华福大道北段**号**幢附***号


被投诉人*:重庆两江新区人民医院

通讯地址:重庆市两江新区两江总部智慧生态城**栋*楼


被投诉人*:重庆两江新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通讯地址:重庆市两江新区加工区*路*号自贸大厦*号楼****室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被投诉人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该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篇 项目技术(质量)需求中二、招标项目技术需求所有带“▲”的技术参数须提供由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出具带有“***”标志的检测(检验)报告,委托单位为投标人或所投产品制造商……第四篇 资格审查及评标办法 评分标准中技术参数(**分),要求提供相关检验检测报告进行评审。我公司认为:(*)以上要求提供的相关检测报告必须满足技术参数中要求的检测项,属于指定性、唯一性的检测报告,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限制了市场竞争。阻碍及排斥了相关合法供应商参与本项目公平竞争。(*)投标阶段要求提交的检验报告与合同履约没有直接关联,不是成为参加本次采购项目的必要条件,反而投标阶段要求提供检验报告且必须满足技术参数中要求的多条检测项,排斥了没有相应检测报告的合格供应商,指向了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投标产品是否满足招标技术参数,检测报告只是其中一种证明材料,并不是唯一的技术支撑资料。(*)技术参数中要求的检测报告不是国家强制性标准,本条要求将其作为唯一的检测依据,存在排他性、歧视性。(*)本条要求属于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综上,本条不能作为评审因素。投诉事项*,招标文件第二篇 项目技术(质量)需求中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第四篇 资格审查及评标办法 评标标准中样品评审(**分),要求提供样品进行评审。我公司认为:(*)招标文件技术参数文字描述非常清楚,本次招标标的是普通货物采购,不是高精尖等高科技产品,书面方式完全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我司认为书面描述无法确保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完全符合采购需求,应该是完善技术参数,而不是要求供应商提供样品进行判断,增加投标难度和投标成本(很多材质及配件需定制专用模具才能制作,样品制作成本高昂),建议投标时提供承诺书,中标后提供样品作为履约验收的参考依据。(*)本条评审因素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也与合同履行无关。相当于对投标人的规模条件做出了要求,无形排斥了大部分小微型企业,属于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我公司认为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指的是无法用书面方式准确描述,本项目是货物采购,完全可以书面方式准确描述,同时中标后提供样品作为履约验收的参考依据更避免了排斥小微型企业投标,也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因此采购人以上回复是不成立的。如果非要要求供应商投标时提供样品,那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意义在哪里?任何项目都可以以此为借口不用遵守本条规定,本条规定将形同虚设。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予以驳回。

六、其他补充事宜

重庆市两江新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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